商業興觀點/碳交易應保障人民權利

如何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受世界各國高度重視,「2050淨零排放」也成爲我國重要施政目標。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如何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受世界各國高度重視,「2050淨零排放」也成爲我國重要施政目標。在各項環境保護政策中,碳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ystem,ETS)的建立,當屬最重要議題。

目前,「氣候變遷因應法」已賦予碳交易法源,臺灣碳權交易所(Taiwan Carbon Solution Exchange ,TCX)已在去(2023)年8月成立。而隨着「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於今(2024)年8月15日施行、國內碳交易平臺即將上線,可預期我國碳交易制度將逐步完善。

然而,由於目前我國碳交易環境尚不成熟,主管機關在推行各項政策時,除應評估其對於減少碳排的效益,更應評估未來在碳交易實務上是否會產生爭議,尤應注意不得侵害人民權利。

以目前即將上路的「減量額度」交易而言,根據「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30條,擁有減量額度的企業,若發生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等情事,其額度將被註銷,立法說明中的理由是:「事業持有減量額度係爲用於履行本法賦予溫室氣體減量責任,爰當事業不存在時,表示應履行或代爲履行主體消失,其減量額度應予以註銷。」

誠然,碳權究竟是否爲「權利」,學說上尚有爭論。但不可否認的是,允許碳權得以「交易」,代表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從而,對於持有減量額度的企業,也應給予一定程度保障。上開規定,實則近似於強制剝奪企業財產,如此是否妥適,頗值深思。

雖然爲利碳交易政策的推行,主管機關或無法在短時間內就碳權的法律性質進行更明確定義,也無法完全比照一般財產權的保護密度,但仍應審慎評估是否有折衷方案,以免後續產生爭議。

同樣以企業發生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等情事爲例,對其持有的減量額,是否可允其先行拍賣代替直接註銷?或註銷後由國家給予一定程度補償?均是主管機關可思考的方向。

無論如何,我國碳交易制度尚在起步階段,對於碳權交易程序、用途等規定等設計,主管機關均應持續評估如何精進,並時刻作滾動式調整,如此方能克竟全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