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保官站出來 勿躲司法保護傘下
新北國中生遭割頸致死案,有三級預防均須檢討。一級預防上,中小學該要有精簡的情緒與溝通教育,但沒有;二級預防上,老師在新教師法通過後已經不想多管學生,該重新檢討;三級預防上,加害人曾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應該有「少年保護官」進行專責社區處遇,但沒人留意。
社區處遇爲,在宜教不宜罰的原則下,允觸法少年在原學校、社區繼續就讀,交由適當的人專責犯罪防治,專責人爲少年法院的少年保護官,也就是高危險的犯罪少年,國家本即安排專人負責看管。
於是,國家本即專責的人督導犯罪少年與社會控制,以促進健全少年的自我成長,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處遇少年需徵詢適當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劃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來促進少年犯罪防治工作。
本案令筆者感到心痛與遺憾,在社會大衆撻伐教育輔導資源之餘,不妨認真思考,教育單位主責尚未觸法的預防犯罪工作,少年輔導委員會則針對高度行爲不軌、即將犯罪還未犯罪的輔導,少年法院的少年保護官纔是真正對於觸法少年的管控者。對加害者,少年保護官早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召開防治再犯的網絡會議,否則學校教育等單位何來得悉犯罪防治工作任務,又犯罪少年涉及暴力、組織幫派背景,學校教師並無強制力約束。
少年保護官該是行政官而非司法官,並無審判獨立不受干預立場,簡言之,少年保護官與犯罪的加害人之間爲「控管」與「追蹤」,由少年保護官率領佐理員、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與社區警政、志工積極社區、學校訪查與綜整預防犯罪資源,針對特殊學生,由少年保護官爲核心之管理策略。少年保護官不應躲隱於司法審判單位的保護傘下,以少年法庭審判獨立之立場,包裹少年保護執行不力之事實。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權責亂象,始於八十六年修法將少年觀護人區分成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日本的少年制度,少年調查官針對觸法少年態樣展開社會調查供少年法庭審判參考,歸屬司法單位;而少年保護官職司社區處遇的犯罪防治個別化處遇,歸屬法務單位。我國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實務現場爲同一觀護人任職,調查時以少年調查官核章,社區處遇保護管束又以少年保護官核章,一人身兼二種身分,豈不自我分裂矛盾。
再者,少年保護官的任用依照行政官職務任用,本應隸屬於行政院,專司執行刑事政策執行,本案凸顯少年觀護之執行長期躲避於司法院審判保護傘下,使社會安全網關鍵績效指標無法控管。本案犯罪少年的再次犯罪,凸顯目前制度的大缺失,是時候改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