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爲軟爛男友賣淫1165次 皮肉錢被他拿去買RX7跑車

示意圖與本文人事物無關。(圖/記者黃克翔攝,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中一名女子(以下稱M女)3年前僅16歲,竟爲了幫高姓男友購車開店買房,自願下海賣淫,1年內接客達1165次,無恥的高男甚至鼓勵女友生理期照常接客。法院審理估算高男不法獲利132多萬元,宣告沒收,另判他3年半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M女2013年與剛退伍、有精神疾病的高男交往同居,爲支應房租水電生活費等開銷,且早日達成爲高男購車及存錢開店、買房子等願望,M女表示自願從事性交易以快速賺錢,要高「眼不見爲淨」,忍個1、2年。

無能的高男竟配合女友找應召站,介紹範、卓當應召經紀人,並代表女友簽約,內容包括應召站提出的要求與訓練,M女和高男須盡力配合,排定工作之前一晚,M女需留宿工作地,且應召站和高男都不得對M女動粗,而在談生意時,應召站必須爲高男爭取最大利益

另外,因M未滿18歲,範、卓2人便要求她對外謊稱已滿18歲,並提供範男胞妹年籍資料要她背誦,作爲規避警方查緝之用;從2013年底至2014年11月間,M女在彰化縣市賣淫1017次;後又被介紹到桃園新竹,分別賣淫46次和102次。

法院估計,M女賣淫達1165次,賺到260多萬元,所得都用來支付與高男同居的生活費還有讓高買的物馬自達RX7跑車

臺中高分院認爲,高男不法利益近132萬餘元,宣告沒收;另查高行爲可惡,M女曾在電話中表示月經無法接客,他竟回「要不要撐一下,下個月沒錢就好笑了」,不過因他有精神疾病,法官考量後判處3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