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總統 加深民主脆弱
臺灣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民主化順利轉型,落實政黨政治與總統直選。去年人類自由指數報告,在一六五個司法管轄區中,臺灣排名第十二,且爲亞洲最高,自由民主有目共睹。但在民主的實踐上,最重要的總統選舉已出現二○○○年和今年兩次的少數總統,顯然在制度設計上值得深究探討。
從歷史的發展脈絡來看,總統選舉的相對多數制實是國、民(進)兩黨各自謀私下的產物。相對多數決存在諸多問題。首先,違反民主精神,民主要具有民意代表性與權力制衡。相對多數決可能產生少數民意支持的總統來決定全國民衆的國家大事;相對多數決不但缺乏過半數民意的代表性,且易淪爲政黨間的私相勾結與政治分贓。
何況臺灣總統有實質權力,卻不需受國會直接監督,有任命閣揆權又不需國會同意,閣揆淪爲秘書長,一旦施政不力,只要不斷撤換閣揆即可棄車保帥,照樣做總統。這樣有絕對權力的總統,沒有絕對多數決的過半民意支持是相當危險的。
臺灣爲多元社會,統獨意識形態更使社會對立分化。在社會不易達成共識,少數總統又無法代表多數民意下,既難期望凝聚社會共識以全民福祉爲先,又易流於只爲少數羣體服務或照顧黨派利益爲主。尤其是在多人競選時,當各黨候選人旗鼓相當時,相對多數制可能會形成極少數民意支持的總統。如三腳督,出現得票率四十%左右的總統,若是四腳督,很可能卅%就可當,若是五人競選,可能廿%就當選。第三勢力民衆黨的崛起更反映民衆對兩大黨的不滿,未來總統選舉多黨競爭可能會是常態,如此將更加深臺灣民主的脆弱性。
世界總統制國家,除了兩黨政治體制自然會出現絕對多數的總統外,只要是多黨政治體制,總統選舉幾乎都採絕對多數制,以確保選出過半民意支持的總統,理由至明!我們還要勞師動衆的來選不具代表性的總統嗎?
絕對多數制的好處:第一階段各政黨可依自己的理念,各憑本事爭取選民支持,可由個別候選人的得票率,充分反應民意支持度與方向,不需要操作棄保或政黨間勾結,一旦有人取得過半數選票,選舉即結束。倘若第一階段無人取得絕對多數,則讓第一階段充分獲得民意支持的前兩位最高票候選人,再進行第二階段競爭。如此,在第二階段自然就要尋求他黨合作與支持,亦即自然要相互妥協、形成正式的聯合政府,尋求多數選民的支持,而非私下勾結、爾虞我詐,如藍白合的歹戲拖棚般慘不忍睹。
爲了鞏固臺灣民主,實踐多數民意、還權於民,總統直選採絕對多數制有正當性,且沒有違反民主憲政的精神。相較下,以兩階段選舉可能增加政府支出或社會成本而反對者,更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