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臺北監獄受刑人無法投票選舉 法官判決桃選會公告違法

臺北看守所。(本報資料照片)

設籍在臺北監獄的王姓受刑人,想要參加2024年初的總統及副總統、立委選舉,行使「在籍」投票權。但桃園市選委會公告他的投票處所在監獄外的活動中心,導致他無法投票,他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桃選會的公告侵害投票權,判決公告處分違法。

王姓受刑人在2020年1月14日將戶籍遷入臺北監獄(桃園市龜山區山頂裡21鄰),依法院確定裁判須在監執行至2031年1月20日,他在2024年1月13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前,委由監所關注小組函請被告中選會、被告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他設籍之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供其得以行使「在籍」投票權。

中選會及桃選會回覆內容遭王男認爲無意爲他規劃任何方式,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桃選會應於他所在之臺北監獄內,設置選舉之投票所,供他行使前開選舉之選舉權,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桃選會在訴訟中,仍拒絕規劃讓他在戶籍地(臺北監獄所轄範圍內)得以行使投票權,後來公告他設籍之投開票所,設置在他因受刑而無法前往之處所(位於臺北監獄以外之龜山區編號第119號三信社區活動中心,地址爲山頂裡4鄰明興街140巷4弄49號),致他事實上仍不能行使選舉之投票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桃選會所爲公告,並未爲任何註記安排或針對王男訴求爲任何回覆,致他已無其他方式可行選舉投票權,且亦不知何年何月始能依現行法律行使在籍投票權,其裁量已減縮至零。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桃選會仍未充分考量在籍受刑人之因素,全然消極不爲裁量,以公告將他戶籍地投票所設置在他無法到達之處,已非合法適當處所,且其裁量之結果,對他有利之法律因素怠於裁量,均有違法。

北高行政法院指,雖然選舉已經舉行完畢,王的選舉之投票權,已確實遭剝奪,惟其選舉權的侵害勢必一再發生,是法院自有確認公告有關王的部分,即該處分爲違法之必要,判決確認桃選會公告,關於王設籍之桃園市龜山區山頂裡21鄰投開票所,設置在龜山區編號第119號三信社區活動中心之處分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