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槍殺刑警林安順 李得陽無罪變無期
前臺北縣刑警林安順15年前遭槍擊致死,原獲無罪定讞的李得陽,經高檢署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再更二審28日宣判,李得陽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林安順86年在警匪槍戰中殉職,當時檢察官起訴李得陽、陳達民共同殺人,一審遭判死刑的李得陽,9年前改判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無罪確定。但後來審判中仍認定他殺死林安順,高檢署前年聲請再審獲准,就李得陽部分重新審理。
高院再更二審審理髮現,李曾在提解人犯的警備車中,透露自己拿撿到的槍朝陳達民與警員的方向「打到沒子彈」;李的友人也證實聽過上述說法。
法官認爲,當時陳達民被壓制在地,射擊方向不符法醫研究所鑑定林安順受的槍傷方向,陳的位置也難以撿到兇槍;此外,李得陽就否認對林安順開槍一事測謊未過,認定李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