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石茂強命案…周男30萬交保夢沒了 高院撤銷:告誡有用嗎?
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涉案男子周昱帆從柬埔寨返臺,臺北地檢署依殺人、毒品罪聲押。臺北地方法院開庭時,周稱僅協助清理現場血跡,北院2月28日裁定周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認爲周的辯詞避重就輕,且相關事證均在泰國,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以本案有逃亡、滅證與串供之虞,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周昱帆與臺籍王姓、許姓、林姓男子及一名泰籍女子涉案。據瞭解,周稱泰國大麻合法化時,他隨王到泰國開大麻店,學種大麻及幫忙關店收帳,王預計收掉大麻店轉往柬埔寨談生意,他不清楚談何種生意,命案後提早離開泰國。
周昱帆2月26日從柬埔寨金邊國際機場搭機回臺,在桃園國際機場被刑事局帶回調查,警詢後請回,待泰國警方提供進一步涉案事證資料。北檢隔天以被告身分約談周,檢察官訊問6小時後轉列殺人、轉讓毒品罪被告,當庭逮捕後聲押。
北院羈押庭認爲本案大部分犯罪行爲與證據在國外,我國對周昱帆涉犯殺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有審判權,周手機被警方扣案,承諾願配合調查、同意日後搜索,基於比例原則,無羈押必要,裁定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檢方爲保全證據,2月28日晚間至29日搜索4嫌住居所共6處地點。檢方認爲,周昱帆的辯詞避重就輕,公訴內容與目前掌握事證不符,且相關事證均在泰國,提抗告。
高院審理後認爲周昱帆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爲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爲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可能,且依他的涉案情節及程度,能否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告誡等手段,來確保案件偵查程序順利進行大有疑問,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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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昱帆涉及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命案,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周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以本案有逃亡、滅證與串供之虞,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