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侵還要她改筆錄 羈押禁見喊「違反無罪推定」抗告失敗

廖姓男子被控性侵逃家少女,遭基隆地檢署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起訴,基隆地方法院認爲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曾用手機搜尋「逃亡印尼」關鍵字,移審訊問後裁定羈押禁見。廖自稱奉公守法且有性功能障礙,卻遭冤獄之累,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基院裁定未違反比例原則,駁回抗告。

少女曾至基隆市警婦幼警察隊報案遭性侵,廖後來帶着少女到市警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撤銷失蹤人口協尋,少女改口說沒被性侵。

基檢認爲廖姓男子與少女性交,依法起訴。案件在移審基院時,法官發現廖曾搜尋如何逃亡印尼,便詢問廖「手機爲何要google『逃亡』?」他答「因爲慌了」。基院認爲廖有逃亡之虞,且曾刪除手機對話紀錄,又涉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8月16日裁定羈押禁見。

廖抗告,主張平時奉公守法、努力工作,妻子還從事軍職,他因爲冤抑而必須與雙親、妻子分開,身心俱疲。廖說,自己勃起困難,平時沒有性慾,怎麼可能性侵少女?他承認有和少女「親親抱抱」,願意和解。

廖埋怨這名少女是非行少年,因遭家暴而經常逃家,他是好心收容,如今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是架空無罪推定原則,他希望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替代羈押。

高院表示,羈押與否並不是認定被告有無犯罪,羈押的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當法院認爲不予羈押將有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的情況時,在確認羈押的正當性原因與必要性後,可以決定押不押人。

從員警職務報告等資料來看,高院認爲廖姓男子疑似有勾串少女,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的羈押要件。高院認爲廖的犯行危害不輕,如果不羈押,國家審判、刑罰權恐有困難,一審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駁回抗告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說明羈押與否並不是認定被告有無犯罪,羈押的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當法院認爲不予羈押將有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的情況時,在確認羈押的正當性原因與必要性後,可以決定押不押人。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