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助理費高虹安訴委屈 她強調「沒1毛進口袋」、絕不忘這一天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檢方認定她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不法所得46萬30元,犯貪污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主張無罪,臺北地院認定不法所得爲11萬6514元,判她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高女與檢方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首開庭,高虹安說「一生都不會忘記7月26日這一天」。

雖然法官今開庭時有詢問高虹安意見,但高女和律師的主張都「事先打成電子檔」,交由書記官當場「複製貼上」到筆錄上,因此在法庭上她沒有親口說上訴理由。今天庭訊約20分鐘結束,高虹安在步出法庭時,僅不斷地說「謝謝」,隨即上車離去。

高虹安二審時委任鍾維翰、蘇振文、陳建良3名律師。臺灣高等檢察署公訴檢察官邱文中表示,本案的關鍵在於沒有申請加班費的請求權基礎,檢方上訴主張一審不另爲無罪之諭知部分有罪,其次是被罪所得應是50多萬元。

對於今年7月26日這天遭臺北地院判刑,高虹安表示「我一生都不會忘記」,並對一審認定貪約12萬元非常委屈,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她和助理無罪。她主張助理對立院匯入的薪資未表反對,「已達合意」,更主張沒有一毛進她的口袋,她未犯貪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律師陳建良對地院的證據能力部分爭執、部分不爭執,庭後列表陳報,雖然一審已傳喚8名證人,但他仍聲請傳喚其他證人,因爲「有些問題沒有問到」。

法官郭豫珍表示,請律師明確列出問題,重複傳的將只問地院未詰問過的問題。另外法官也拋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請高虹安表示和實務執行有無不同,2周內陳報意見,本件候核辦。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詐助理費遭停職,臺灣高等法院今開庭,她表示「一生都不會忘記7月26日(臺北地院判刑)這一天」。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