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情夫結婚後「從未行房」 妻陸續生2兒子返越南失聯

人夫娶越南妻子婚後不曾行房,沒想到對方卻陸續生下2兒子,後來還帶去越南就失聯。(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一名男子26年前和越南女子登記結婚,但沒想到兩人婚後未有性行爲,且未進行人工受孕,不料,妻子卻陸續生下兩兒子,且對方並於6年後行李一拉,便帶着2兒子跑回越南失聯,事發之後,人夫才發現,妻子在返越南前,曾拿他的印章、身分證偷辦信用卡,還把他的機車拿去典當,但深情的他,曾飛到越南找尋妻子與2兒子未果,如今20多年過去,他只好向法院訴請離婚。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人夫於87年6月底和越南籍女子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想到,妻子於婚後不願同住一室,甚至也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兩人不僅沒發生性行爲,也無進行人工受孕,但沒想到多年後,妻子卻分別生下長子與次子,並且於6年後妻子便帶着2名兒子回越南就知連聯繫不到人。

人夫在事發之後才發現,妻子在回越南之前,就將私自拿他的印章、證件偷辦信用卡,甚至把他的機車拿去典當,但他還是不死心,親自搭機到越南尋找女子與2名孩子的下落,但苦尋無果至今已逾20年。

人夫的妹妹也提到,最後一次看到大嫂的時候,是在對方生完老二,大約在20年前,她聽媽媽轉述,大嫂當時行李一拖,就帶着兩孩子離開返越南就沒回來;她也說,哥哥與大嫂結婚起初,兩人還有一起睡,後來也聽媽媽也轉述,大嫂就自己睡一間,而她回去觀察,兩人就是感情不好,大嫂常常外出。

法官審理,因女子於93年年初出境後,已超過20年未回來臺灣與丈夫同住,已無心與丈夫共同經營婚姻生活,有違背同居義務客觀事實,並有拒絕同居主觀情事,且人夫沒有不能同居正當理由,顯已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惡意遺棄」,人夫訴請判決離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