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檢舉獎金 執行率不到2成

爲鼓勵民衆踊躍檢舉違規食品,衛福部食藥署訂有《食安獎勵辦法》。圖爲臺中市食安處稽查畫面。(本報資料照片)

爲鼓勵民衆踊躍檢舉違規食品,衛福部食藥署訂定《食安獎勵辦法》,以罰鍰實收金額的20%至50%發給檢舉人獎金,並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但審計部報告指出,地方政府自受理民衆檢舉至獎金核發,平均費時約5至11個月,處理時效有待提升。

今年食安事件連環爆,例如臺中2家頂級和牛燒肉店被爆出存放過期肉品,都因民衆檢舉而成功查獲。根據《食安獎勵辦法》,因檢舉而查獲食安事件時,地方政府得將罰鍰實收金額的20%額度發給檢舉獎金,若檢舉攙僞、假冒、逾有效日期或使用違法添加物等重大食安事件,檢舉獎金額度提高到50%。

檢舉內容如爲重大違規,地方政府可另發給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獎金。另考量過去多項重大食安事件都是由公司內部員工舉發,食藥署也針對「吹哨者」提高獎勵,如檢舉人現爲或曾爲被檢舉人的受僱人者,該獎金最高可達400萬元。

不過,審計部112年度總決算審查報告指出,地方政府110至112年度編列食安檢舉獎金預算7281萬,決算1439萬,執行率僅19.76%;因檢舉而查獲違反《食安法》的裁處件數共3028件,僅614件發放獎金。

另外,審計部也點出,食安檢舉獎金有「未及時發放」等情事,原因如部分縣市另訂獎勵作業要點,限縮檢舉獎金髮放標準(如檢舉網路、資訊軟體的廣告、購物型錄不予發放等),或是必須由檢舉人主動申請檢舉獎金,或是實務作業上須待違規食品業者分期繳納罰鍰完竣,才撥付獎金等。經統計,自受理民衆檢舉至獎金核發,平均費時約5至11個月,恐影響民衆檢舉意願。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坦言,發放獎金確實得花上不少時間,因爲民衆檢舉後,地方政府會前往稽查,不合格就會做行政裁處,但依規定業者若不服,可尋求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行政訴訟最多有2次審理。食藥署將持續加強對地方政府宣導,依檢舉事證、對國民健康安全及社會公益重大影響程度等,審酌核發檢舉獎金,並督請加速核發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