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3年,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迎重磅修訂

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下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促進和規範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辦法》將自11月1日起實施。

2011年原銀監會發布《指引》以來,銀團貸款業務穩步發展,成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大型客戶和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但隨着市場環境變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銀團貸款業務的發展需要。

銀團風險管控重要性凸顯

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爲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並可交叉擔任。

其中,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代理行是銀團貸款的管理行。

今年3月,金融監管總局曾就《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正式發佈的《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優化分組銀團的定義和分組標準,有利於銀行和銀團成員的對照實施;二是完善分銷比例的相關規定,增加了對設置聯合牽頭行、副牽頭行時的分銷比例限制,更好推動同業合作和分散風險;三是進一步明確銀團收費的相關要求,授權通過行業自律組織進一步規範銀團貸款收費行爲;四是對銀團貸款轉讓中的優先受讓權、受讓方範圍等內容進行了修訂,更好滿足二級市場轉讓的實際需求。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葉懷斌認爲,相較2011年,國內銀團業務規模實現了大幅發展,大量具有代表性的銀團項目在市場中得到廣泛認可,銀團貸款已成爲一項成熟並廣泛應用的商業銀行貸款產品;同時,能夠參與銀團貸款的金融機構數量也逐步增多。但隨着業務規模擴大和參與機構增多,銀團風險管控的重要性更加凸顯。

針對目前牽頭行和代理行設置混亂、多頭管理等亂象,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牽頭行和代理行職責。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較爲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也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各牽頭行和代理行應當根據《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共同履行牽頭行或代理行職責。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第一財經表示,一般而言,銀團貸款主要向借款人提供額度大、期限長的融資支持,是銀行服務大型集團客戶和大型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金融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將使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更加與時俱進,更加切合業務發展實際,進而推動銀行加強同業合作,用好銀團貸款業務,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大企業、大項目的質效。

優化分銷比例

《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對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

從籌組模式看,《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於相同條件,《辦法》則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改變了當前銀團模式較爲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辦法》指出,分組銀團貸款是指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貸款的銀團貸款操作方式。同一組別的貸款條件應當一致。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各組別原則上有兩家或者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分組銀團貸款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葉懷斌表示,未來,銀團將納入分組結構,不同組別的規模、期限、利率等條件將產生區別,如何更加科學地規劃銀團融資結構是銀團能否成功籌組的關鍵。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

同時,《辦法》增加了對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的承貸份額要求。其中要求,銀團中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

“在經濟下行週期,有效融資需求不足。適當降低這種門檻,降低銀團牽頭行責任,有助於更好地發揮銀團貸款,滿足企業大額信貸需求的作用,從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恢復回升。”在董希淼看來,降低牽頭銀行貸款門檻,會讓銀團貸款更具可操作性。

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餘額或承貸額部分轉讓,但只能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形式進行。

金融監管總局負責人表示,這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澱的信貸資源。銀行應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等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貸資產登記流轉平臺進行事前集中登記,並開展轉讓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村鎮銀行原則上不得參與發放銀團貸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開展社團貸款業務,按照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