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爲何能大行其道?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國內貿易中接觸到一種新的結算方式,那就是國內信用證。以前,在國內貿易中,買方企業一般要麼付現金、賒賬,要麼就開銀行承兌匯票或商票。此外,就沒有太多其他支付方式了。但這些年,很多企業發現:在國內貿易中,用國內信用證來結算正在變得越來越流行。
信用證是什麼?
信用證,如其字面意思,大致可以理解爲一個保證信用的證明。信用證的實物形式類似一封信,它由銀行寫給賣方,告訴他們只要按照信用證要求發送貨物後並提供單據,那麼作爲出具了這封信的銀行就一定會付錢。由於信用證這封“信”是銀行寫的,它代表的是銀行的信譽,所以所提供的這種保證具有令人信服的效力。
信用證這種商業交易中的安排,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古羅馬法明確了商品與貨幣交換過程中可採納文字書寫的信用證件,以表示交換雙方的商業信譽,這爲信用證的產生提供了法律基礎和理念雛形。中世紀時,歐洲的商人從事長途跨國貿易時,面臨諸多風險,當時的意大利商人在與遠東等地的貿易中,開始使用個人或銀行出具的書面承諾來保障交易,這便是信用證的早期緣起,信用證的出現爲解決跨地域貿易中的信任問題奠定了基礎。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爲了解決工業革命帶來的大量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信用證作爲一種支付工具被真正引入國際貿易。在信用證的保護下,不在交貨現場的買賣雙方實現了在履行合同時能處於同等地位。
後來,隨着信用證運用的不斷普及,信用證形成了國際慣例。目前,最新的國際慣例版本爲UCP600,也就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根據UCP600的規定,信用證的官方定義如下: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並因此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交付的確定承諾。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歷來和匯款、託收並稱爲三大國際結算方式。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使用量一度達到貿易總量的70%以上;不過近年來信用證的使用量有所下降,在當下的國際貿易總量中,信用證的使用佔比約爲一至二成。
國內信用證又是什麼?
在貿易當中由銀行出面來加強買賣雙方的信用以促進和推動貿易的順利開展,這樣的安排,不僅國際貿易需要,國內貿易也同樣需要。雖然信用證原來只存在於國際貿易之中,隨着我國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國內信用證也逐步被引入到國內貿易場景當中。
國內信用證的使用,真正發端於1997年《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頒佈之後。在此監管文件的指導下,國內信用證逐漸成爲國內貿易時可以選擇的一項結算方式。2016年,根據國內貿易的新特點和新現象,人民銀行和當時的銀監會頒佈了新一版《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此後,國內信用證得到迅速發展。
國內信用證的業務開展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也就是說,國內幾乎所有銀行都可以開立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的官方定義爲: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對相符交單予以付款的承諾。這一定義從本質上和國際信用證的定義別無二致。
不過,目前的國內信用證還是體現出了區別於國際信用證的一些特色。其一是在期限上,國內信用證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而且一般多按一年期開立。其二,國內信用證可以用在服務貿易場景,而國際信用證則僅限於貨物貿易場景。衆所周知,服務貿易可以包括運輸、旅遊、諮詢、通訊、建築、保險、金融、計算機和信息、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廣告宣傳、電影音像等服務項目。將服務貿易場景納入國內信用證使用範圍,無疑極大地拓寬了國內信用證的運用空間。
國內信用證的傳統功能:結算和融資
國內信用證的開立必須有交易背景,它是服務於一筆筆實際發生的貿易的。貿易雙方必定有買家作爲一方,然後賣家作爲另一方。需要時,買家去它熟悉的銀行要求開出一份信用證,開出以後,這份國內信用證需要由開出信用證的銀行通知給賣方的銀行。這時一筆國內信用證就有了四個相關主體,即買方、賣方、買方的銀行以及賣方的銀行。在國內信用證業務的術語裡面,這四方也被稱爲信用證開證申請人、信用證受益人、開證銀行以及通知行和交單行。
開證行在開證申請人(即買方)的要求下,爲開證申請人開立國內信用證,通過信用證受益人(即賣方)的銀行通知給受益人。收到國內信用證以後,賣方按照信用證備貨、發運,並按信用證要求提供單據,這些單據被交給交單行以後寄送開證銀行,開證銀行審覈單據後如果認爲提供的單證和信用證要求完全一致,就付款或承諾付款。這就是一筆國內信用證業務的完整流程。
在上述這樣的安排中,國內信用證主要起到了結算工具的作用,也就是通過國內信用證的引入,交易中買方在收貨無誤之後,確定會通過開證行付款給賣方,完成貿易項下的結算。結算功能是國內信用證最基礎的一項功能。
此外,國內信用證還能起到融資的功能。大部分國內信用證的開立都會再安排後期一筆福費廷等融資業務。國內信用證的融資特性體現在信用證業務處理的不同階段,比如,當賣方收到國內信用證時,即可向其服務的銀行申請“打包貸款”;當賣方準備單據且將單據交給銀行時,賣方可以在國內信用證項下向交單行申請“賣方押匯”或“議付”融資;而當單據交到開證行,開證行承兌之後,此時國內信用證項下又可以做“福費廷”融資安排。不過,上述這些融資方式不能在同一筆國內信用證中疊加使用。
國內信用證的高階功能:承載信貸流動性
在我國整體近400億元人民幣的社融當中,佔比較大的除了發債之外,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大約有250萬億元人民幣。因此我國存在着一個大約250萬億元規模的信貸資產市場。但是,由於信貸資產基本不可買賣,因而這一約250萬億元的資產市場是幾乎沒有流動性的。
但任何一個市場實際都需要存在一定的流動性,信貸資產市場也不例外。比如當一家銀行的不良率臨近年末因突發事件超過可以容忍的指標時,這時需要通過發放新的貸款來做大貸款規模以降低不良率。比自行發放貸款更快的辦法是從市場上直接買入信貸資產。但如果市場沒有流動性,那麼銀行不可能通過購入信貸資產的方式來快速調節信貸資產總額。除了舉例所講的銀行可能需要調節不良率外,商業銀行也需要通過貸款規模來調節LCR流動性監管指標,綠色或普惠貸款佔比以及行業佔比等。在這些場景中,銀行都需要信貸市場存在一定流動性。商業銀行需要找到一種可以買賣的信貸資產,它必須同時具有信貸屬性和流動性。
國內信用證及其福費廷正是這樣的一種資產。一方面,國內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源自國際性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業務。福費廷一直屬於貿易融資的一種,而貿易融資是信貸資產的組成部分,因此國內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具有信貸屬性。另一方面,長期以來福費廷都是一種可以買賣的信貸資產。一家銀行根據開證行的承兌對客戶進行了福費廷融資以後,可以將這一資產通過協議轉讓給另外一家銀行,這是在各國貿易融資領域常見的做法。因此,國內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也具有流動性。國內信用證項下福費廷既有信貸屬性,又具有流動性,它正符合上述商業銀行對於信貸資產轉讓的需求。
國內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資產,現在已經成爲我國信貸市場中承載流動性的主要信貸資產品種之一。2024年,我國國內信用證的開證量近4萬億元,通過其在市場上的多手交易,國內信用證項下福費廷這一類資產的交易量已超10萬億元,爲我國的信貸市場提供了約佔總資產量4%的流動性,這一流動性的存在大有裨益。
國內信用證的意外功能:爲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
如上所述,國內信用證具有傳統的結算和融資功能,可以爲實體經濟企業提供結算和融資服務;同時,國內信用證福費廷業務也承擔了體現我國信貸資產流動性的功能。“結算融資”和“信貸流動性”這兩項功能相結合,在目前我國銀行業信貸市場呈現“資產荒”的大背景下,卻爲國內信用證福費廷的價格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影響。
由於信貸“資產荒”現象的存在,最近兩三年以來,在銀行業界福費廷作爲一類信貸資產基本處於賣方市場。很多銀行,特別是大銀行,需要不斷尋求買入國內證福費廷資產作爲信貸資產的補充。在這一賣方市場中,買入方爲了“搶奪”福費廷資產,願意放棄一部分持有國內證福費廷資產的收益,由此造成國內證福費廷的價格一路走低。比如,近期一年期國內證福費廷的交易價格僅爲1.3%左右。而同期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在3%左右。兩者之間存在大約1.7%的差價,這部分差價,就成爲了銀行讓利於企業的來源,這也是需要信貸資產的買入方銀行爲購入信貸資產而付出的信貸溢價。
舉例來說,一家銀行可以爲一家企業發放國內信用證福費廷後賣出,其底價僅爲1.3%,因而銀行即使加上0.7%的利息差價,對客戶發放貸款的報價也就2%,這比普通流動資金貸款,如LPR的一年期3.1%的價格要低得多。因此,通過給客戶提供國內證福費廷融資業務,銀行爲實體經濟客戶大幅降低了融資成本。
國內信用證來源自國際信用證,在國際貿易規則及國際慣例國內化的過程中,成爲我國國內貿易中的一項國內貿易結算和融資產品。而由於我國信貸資產市場的流動性匱乏,國內證福費廷資產作爲一種具備信貸屬性和流動性的資產,被我國銀行業將其作爲了調節銀行間信貸資產的有效流動性工具。因爲這一功用,國內信用證及福費廷業務因而能爲我國實體經濟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所以也起到了給企業客戶降本增效的作用,這是國內信用證近年來不斷得到發展的根本原因。相信在未來數年間,國內信用證這一國內貿易的新型結算及融資工具,將能繼續爲服務實體經濟不斷貢獻力量。
[作者薛鍵爲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 China)銀行委員會保理福費廷專家組組長,新著有《證道——國內信用證、福費廷及保理》,2024年11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來源:薛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