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見面就嘿休慘被告 驚呆了!女友才13歲他無罪關鍵曝

少女說詞前後矛盾,相關事證與無法證明她說過實際年齡是13歲,阿銘因而獲判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嘉義一名男子阿銘(化名)透過網路交友認識A女,雙方互加臉書好友,利用臉書聊天軟體(MESSENGER)聊天,因爲談得來就認定彼此是男女朋友,第一次見面就相約到飯店,並在A女同意下發生性關係。

不料,A女母親得知此事怒告性侵,阿銘感到十分驚訝,這時才知道A女才13歲。警方訊後將阿銘依法送辦,檢方則依涉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嫌起訴他。

法院審理時,A女則向法官表示,事發當時我和阿銘是男女朋友,發生性行爲時我未滿14歲,警方做筆錄時,我不記得爲何會說「我跟阿明說自己15歲」,我是在案發前幾個星期跟阿明說自己13歲、讀國中二年級,也有說是念哪所國中,並沒有說過自己15歲。

A女又說,我在阿銘通話時也有表示過自己17歲,是先跟阿銘說過17歲,後來才說13歲,因爲我想說他以後一定會知道我的真實年齡,所以纔跟阿銘提起13歲的事。

我有在交友軟體,登入年紀是17歲,也有在臉書messenger註冊,基本資料填的是「2003年出生」是,註冊後就沒有修改過。但A女又改口:「不太記得當時有沒有跟阿銘講過自己是念國中二年級、15歲」。

阿銘則向法官表示,不知道A女實際年齡,當天是第一次見面,我的身高只比A女高一點點,她外觀看起來蠻成熟的,A女曾經在messenger說自己17歲,我曾經問好幾次年齡的事,但她每次講的都不一樣,但都說是16歲以上,不曾說過13歲或15歲,A女外觀看起來蠻成熟的,感覺應該有18、19歲。

法官認,A女所說前後證述並非明確、一致,且究竟她曾向阿銘表示自己是幾歲,也存有前後不符的情形。案發生前,究竟是否曾向阿銘告知自己實際年齡,或是向阿銘告知自己年齡爲15歲,均難認明確。

而A女臉書個人基本資料,出生年份填2003年,A女曾於用messenger傳訊息給阿銘「而且我才17」,除此之外,沒有其他A女將自己真實年齡或實際出生年、月、日等資訊阿明的證據。且A女在警方製作筆錄時,有說不想讓阿銘覺得自己年紀太小。

法官審酌阿銘、A女證詞及檢方舉出之相關事證,僅能證明阿銘有與A女發生性交行爲,但尚無從證明,阿銘有對未滿14歲的A女,犯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罪行。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爲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爲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爲限,可知刑法之處罰,是以處罰故意犯爲原則,僅於有特別規定就過失行爲予以處罰時,纔有處罰之必要。基於「罪證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日前判決諭知阿銘「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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