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貨品改善產地標示 4月起有條件免退關
貿易署說明,近期已少見業者惡意洗產地行爲,但業者仍有漏標或誤標臺灣產地的情況,例如產品附加價值率未達35%卻誤算而標上臺灣製造,經海關認爲業者尚未在臺灣實質轉型,因此需要更改產地標示。
貿易署表示,此項措施主要是爲了便利業者改正作業,仍會事先審查業者一年內有無惡意洗產地行爲,若經查純屬流程疏失,仍要依規定裁罰,但可免退關改正後出口。
過去業者出口貨品時,如經海關詳查認有漏標或誤標臺灣產製的情形時,業者須退關後改正產地標示,始可放行,進而延宕貨物通關。
貿易署指出,考量部分業者對於相關規範不盡熟悉,或偶有在附加價值率的計算上疏漏情形,並非惡意對商品產地標示不實,因此訂定從寬處理原則,有條件開放業者在關內改正,免予退關。
依規定,輸出貨品在臺灣產製者,應在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同義外文標示;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經申請免標產地且經覈准者不在此限。反之,輸出非臺灣產製貨品,則不得標示臺灣製造產地,以免使人誤認。
不過,廠商輸出臺灣產製貨品,若是爲供國外買主盛裝用的容器或包裝材料、或供國外買主裝配用的零組件,經專案覈准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但仍應於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官員說明,常見的情況如臺灣生產USB外殼零件、塑膠廠商生產容器出口,但USB本身並非臺灣製造,或是塑膠瓶內容物的乳液並非臺灣生產等,這些情況經貿易署許可,業者可標示原生產地,但外包裝上仍要附加臺灣製造的標示。
貿易署表示,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或產地標示不實者,除依法議處之外,出口人得檢具「改善計劃書」,向貿易署申請准予於原貨櫃集散站或貨棧改善產地標示。貿易署將審查出口人一年內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受處分的情形,予以準駁後應於14日內改正,否則應予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