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實施辦法 4月29日落地

爲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要求,實行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4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正式對外發布,明確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的具體措施和操作辦法。

根據公告,自今年4月29日起,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以下簡稱出售者)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向出售者開具發票(以下稱“反向開票”)。

業內人士認爲,《公告》爲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全產業鏈加快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稅收環境。

明確“反向開票”細則 支持從事資源回收業務經營主體

今年2月23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就推動新一輪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作出部署,3月7日,國務院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明確要求“推廣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做法”,《公告》應運而生。

具體來看,最新出臺的《公告》主要內容可概括爲“明範圍、明抵扣、明優惠、增便利、增規範、增效率”六個方面。

《公告》明確,實行“反向開票”的開受票方爲資源回收企業,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體工商戶,實行“反向開票”必須具備從事相關回收行業的資質,同時,還需要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務。

受票方則爲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既包括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銷售報廢產品連續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資源回收企業應引導持續從事報廢產品出售業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此外,針對從事社會化資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採用“不帶票銷售”方式將報廢產品銷售給資源回收企業,資源回收企業缺少“第一張票”,既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也難以獲取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成本費用憑據的問題,《公告》稱,實施“反向開票”後,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若開具專用發票,在“徵扣稅一致”原則下,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抵扣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增值稅抵扣鏈條進一步暢通,其購進支出還可據此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

若開具普通發票,也可作爲資源回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從而解決成本稅前列支堵點問題,使資源回收行業的稅費政策運行更加順暢。

爲更好落實“反向開票”措施,《公告》在現有政策框架下,還對從事資源回收業務的經營主體給予支持。

比如,允許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數屬於持續經營,由資源回收企業代辦稅費後也實現了按期納稅。爲落實優惠政策,《公告》明確,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和3%徵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

舉個例子,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資源回收企業A公司銷售廢金屬,不含稅銷售額爲3萬元,向資源回收企業B公司銷售廢金屬,不含稅銷售額爲4萬元,向資源回收企業C公司銷售廢金屬,不含稅銷售額爲2萬元。上述資源回收企業均已取得“反向開票”資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開具了普通發票。該自然人2024年5月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的月銷售額合計9萬元,未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的標準,可以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A公司、B公司、C公司只需爲自然人甲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無須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此外,《公告》給予的支持還包括:給目前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資源回收企業一次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權、做好與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銜接等。

2021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制定出臺《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時,爲避免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後,怠於取得發票而帶來上游環節偷逃稅款漏洞,明確要求“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後才能享受優惠。實行“反向開票”後,部分符合規定條件享受即徵即退優惠的資源回收企業,也可適用“反向開票”。

“反向開票”實操便利 4月底落地

從操作層面來看,《公告》充分考慮了資源回收企業實行“反向開票”的便利性。

對於資源回收企業而言,《公告》明確,各類票種均可開具,資源回收企業既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數電票)反向開票,也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稅控票)反向開票,無須更換當前的開票系統。

其次,稅務部門專門設置了“報廢產品”類編碼,覆蓋“廢鋼鐵”“廢塑料”等十大主要報廢產品,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以及納稅人銷售報廢產品自行開具發票時,均可適用。

在開票額度上,《公告》允許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根據“反向開票”的實際經營需要,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發票額度或最高開票限額和份數。

對於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而言,此前按照規定,銷售報廢產品需要按次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並繳納相應稅費,實行“反向開票”後,《公告》明確資源回收企業應當按規定爲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項,有效減輕了自然人的辦稅負擔。

除上述措施外,《公告》還明確,稅務機關將持續優化納稅服務,利用新信息技術手段不斷提升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代辦稅費的便利度,資源回收企業、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的獲得感將持續增強。

據悉,爲儘快釋放政策效應、迴應社會預期、滿足資源回收企業開票需要,《公告》明確自4月29日起有“反向開票”意願的回收企業,即可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履行完規定的簡單程序後,就可便捷實現“反向開票”。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稅務部門將繼續發揮稅務職能作用,加力落實落細實施“反向開票”各項工作任務,爲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添助力、提效能、優環境。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潘亦純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