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看點四》死刑該不該看民意?大法官曾這樣說

憲法法庭今年4月23日進行死刑釋憲案的言詞辯論。臺大法律學院教授顏厥安(左起)、臺大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出席。(本報資料照片)

由37名死囚共同聲請的「廢死釋憲案」判決結果將9/20下午出爐,備受矚目。《中時新聞網》特別整理先前在憲法法庭以及意見書中相關論點,而大法官也曾表示意見。

大法官詹森林提到,「過去同婚、通姦除罪化案例,大法官都做出與民意不同的解釋,宣告違憲,法務部也未因不符民意而拒絕修法,爲何死刑議題卻一直訴諸民意,要求憲法法庭讓步?」

詹森林質疑,「難道大法官不能在跟民意有衝突甚至相反之下,做出認爲可對民衆闡述憲法價值的判決?難道只能依循民意,捨棄自己認爲的憲法價值?」

臺大法學院特聘教授顏厥安表示,「死刑是殘酷且不人道的處罰方式,從司法判決死刑定讞那一刻,『待執行者』的人性尊嚴就已被剝奪,犯罪者成爲國家要消除的對象,而不是糾正錯誤、防範未來的刑罰」。顏厥安提到,「死刑爲國家最高生殺大權,不僅是刑事政策,而是有關政治權力膨脹或限縮,也涉及國民正義理念與情感,應給予高度尊重,因此需要整體均衡」。

顏厥安也說,「國家不應過度授權法官有宣告死刑權利,而應以無期徒刑作爲刑法體系拉住罪刑相當原則之上限,整體考量憲法體制各項原則,尤其考量國家權利適當限制問題,死刑應被宣告違憲」。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丞儀則認爲,「死刑就是爲了剝奪人的名譽及社會身分,絕對違反憲法精神」。黃丞儀還說,「除了死刑違憲,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一樣會徹底剝奪受刑人的權利,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人性尊嚴原則」。

未來最嚴厲的刑罰該如何規定?黃丞儀坦言,「在不侵犯人性尊嚴、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前提下,尊重立法形成自由,死刑則應暫停執行」。

黃丞儀表示,「死刑不必然是當下時空的價值選擇。即使是死刑合憲的國家,他們的最高法院、憲法法院也從未因民意,就拒絕審查死刑的合憲性。刑罰是司法制度的一環,司法者本就可以審查司法制度的正當性,這是對自己的審查」。

而臺大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指出,我國死刑制度正處於持續性、長期性的違憲狀態,國家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權力行使並非「當然違憲」,但在憲法論證層次上,應報責任與刑罰程度的對應關係,現有法律並無絕對基準,在充滿高度不確定性的前提下,死刑是否繼續執行,需要社會更廣泛討論。

謝煜偉認爲,國家剝奪人民生命權是特殊例外狀態,無法放在《刑法》脈絡下討論。死刑定讞者無止盡「待死」、不知何時被執行的荒謬狀態,已屬於殘酷不人道的刑罰,反對停止執行死刑的選項,因等於放任待決死刑犯的狀態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