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遛狗嚇到人害摔傷 關鍵動作不起訴
高雄林姓女子遛狼狗(圖非當事犬),嚇到林姓婦人害摔傷被告,檢察官認爲,林女有牽繩控制,狼犬也非公告危險犬、須戴嘴套,最判處分不起訴。(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愛狗人士注意,遛狗牽繩是美德,必要時也能免除法律責任。高雄林姓婦人走在路上冷不防被一隻回頭的德國狼犬嚇到、跌倒在地受傷,怒吿飼主沒幫狗帶嘴罩。高雄地檢署認爲,飼主以牽繩控制狼犬得宜,狼犬也非危險犬隻不用戴罩,全案偵結不起訴。
2020年3月,林女在七賢二路一處人行道上遛狗,與林婦錯身時,狼犬疑似回頭、嚇到林婦,讓林婦嚇到當場向後跌倒,導致第五腰椎壓迫性骨折。林婦認爲林女沒有牽好狼犬,也沒讓牠戴上嘴套,狼犬才張嘴、作勢要攻擊她,林婦怒告林女過失傷害。
林女不否認自己遛狗嚇到林婦,但她強調,有用鐵鏈繫好愛犬,依法德國狼犬也並不需要戴口罩。
檢方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林女帶狗外出時全程都有繫繩,且也將狼犬控制在身側1公尺內。事發當時,狼犬正在人行道旁的草叢嗅聞停留,林婦從林女身邊經過時,吸引狼犬注意,導致狼犬突然回頭,但其前腳並未離地做出前撲動作,還沒張嘴就被林女用牽繩控制制止。
檢方認爲,林女已善盡監督犬隻義務,且德國狼犬也不屬於農委會公告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也不用戴嘴套,林女愛犬也從未有攻擊人或動物的前科,林女也未放任狼犬在公共空間活動,難認林女有「應注意而不注意」過失,全案偵結後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