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篡改數據“解鎖”新能源汽車電池,兄弟倆雙雙獲刑

從事汽車電路維修的兄弟二人得知正常檢修新能源汽車電池價格昂貴且耗時較長,遂發現“商機”,通過技術手段違法篡改電池管理系統數據,逞一時之快,卻後患無窮……

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定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通過技術手段修改新能源電池管理系統數據,以達到“解鎖”電池目的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件。

案情回顧

大劉、小劉兄弟二人自初中畢業後就開始從事汽車電路維修工作,在維修領域深耕細作十餘年後,終於成立了自己的汽車維修公司。

工作期間,兄弟二人逐漸瞭解到,A公司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爲避免動力電池在撞擊受損後繼續使用引發短路起火,電池管理系統會在識別到碰撞信號後“上鎖”(即禁止動力電池對外輸出功率),從而降低安全隱患。

按照常規流程,動力電池應在完成相應維修檢查,並確保能正常安全使用後,才能“解鎖”。但按照常規流程“解鎖”的費用較高且耗時較長,部分車主爲貪圖便宜省事,便向二人詢問是否有其他“捷徑”。

二人發現了賺錢的“商機”後,研究出利用芯片讀寫器、電腦等工具修改電池管理系統數據來達到“解鎖”電池的目的。但這樣的違規操作並沒有真正將撞擊受損後的電池修好,反而會像埋了一顆定時炸彈一樣,隨時發生不可彌補的後果。

然而,二人無視安全隱患,以快速低價爲噱頭通過網絡平臺宣傳並招攬顧客,最終導致A公司對其銷售的新能源汽車電池運行的採集數據失真,影響了A公司對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的監管。

A公司在發現上述情形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經偵查後抓獲大劉、小劉。二人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經查證,二人通過上述方式修改了兩塊新能源汽車電池管理系統數據,獲取違法所得共計5000元。

人民法院裁判

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大劉、小劉爲非法牟利,違反國家規定,對新能源汽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進行修改,導致新能源汽車電池運行的採集數據失真,影響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的監管,後果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兩名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結合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本案的社會危害性、違法所得已全部退出等情節,依法判決大劉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小劉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違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着新能源汽車行業的迅猛發展,作爲新能源汽車核心的電池安全問題亦得到各車企的重點關注。爲確保電池安全及行車安全,往往發生事故的車輛電池系統會被官方先行“上鎖”,待檢測安全後再行“解鎖”。不法分子爲非法牟利,往往宣傳其能提供更爲“低價”“快捷”的電池“解鎖”業務,吸引車主通過非官方途徑進行電池“解鎖”。

該類非官方的電池“解鎖”行爲不僅侵害了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極大增加了行車安全隱患,更爲嚴重的是該行爲亦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表現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爲規定在第二百八十六條,該條的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別規定了三種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表現方式:其一,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其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其三,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

上述三款規定有所差異,第一款屬於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性破壞,可通過妨害硬件進行,也可通過增加、刪除、修改、干擾功能性數據進行,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一般表現爲系統宕機、不能接受指令或者不能按照原先設計方案接受指令。第二款針對的是獨立數據和應用程序,旨在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同時,兼顧數據安全。第三款規定的是涉及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二、修改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每每提及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總會聯想到植入計算機病毒或是破壞計算機硬件,而修改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爲往往被人們所忽視。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當下,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勢在必行,重視數據安全也應當得到人們的重視。行爲人通過修改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亦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案中,大劉、小劉作爲汽修人員,明知A公司系出於安全考慮對故障車的電池“上鎖”,但爲非法牟利,實施了複製電池序列號“解鎖”電池的行爲。電池上的序列號類似於公民的身份證號碼,將其他車輛的電池序列號複製並寫入故障車輛的電池系統中,相當於直接改變了原有電池的身份信息,這是一種典型的修改數據行爲。A公司的電池管理系統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兩人的這一修改行爲直接導致了電池管理系統數據處理功能異常,A公司網絡平臺和國家數據監管平臺的數據失真,且違法所得經查證已達5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屬於後果嚴重。因此,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兩人定罪處罰。

三、法官提示:私自“解鎖”新能源車輛電池,害人亦害己

對於精通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維修“老師傅”們來說,私下幫助他人破解系統、修改數據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爲。千萬不要爲了貪圖小利,而使自己陷入牢獄之災!

對於廣大新能源車主來說,通過非官方途徑“解鎖”電池雖然可以節省維修費、縮短維修時間,但通過此類篡改電池數據行爲“解鎖”電池,從而使得故障車輛可以重新上路的行爲,極大地增加了車輛行駛的安全隱患,提升了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可能嚴重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爲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建議廣大新能源車主們在愛車的電池被鎖時,應通過正規途徑進行維修,切勿因貪圖便宜省事釀成大禍。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爲一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