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未排除律師與被告「秘密溝通文件」違憲 法務部:配合修法
法務部。(中時資料照)
理律法律事務所認爲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扣押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6日判決《刑事訴訟法》未就立於第三人地位之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物外屬於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對此,法務部表示,將配合司法院研議修法。
本案源於檢調2011年間因案搜索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並扣押相關事證。理律不服提起抗告,遭法院駁回確定。理律認爲,檢調在沒有事實足以認定律師構成犯罪時,搜索律師事務所並進行扣押,認爲《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法務部認爲,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因涉及被告受有效辯護協助、公平審判與不自證己罪之核心領域,應受高度保障。法務部肯定秘密自由溝通權之保障,但對於律師事務所實施搜索扣押,於具體個案具有追訴犯罪與發現真實之重大公益,並非絕對不得以公權力干預。
法務部強調,法務部於2004年間以函釋目的性擴張解釋相關規範,已落實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律師間秘密自由溝通權。檢察官對於第三人律師事務所實施搜索扣押之情形,極爲少見,足認實務上對於此類搜索扣押,均本於審慎而嚴謹的態度爲之,絕無恣意濫權之虞。縱有搜索扣押之必要,基於偵查犯罪具有時效性與密行性,搜索扣押均不公開,並依比例原則,採取最小侵害之方式妥慎、迅速爲之,以維護律師事務所之聲譽,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利。
法務部指出,爲促進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權利,亦使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之執法有所依循,會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配合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研議相關修法,以期完備有關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之法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