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光電業者 前臺西鄉長重判12年
雲林縣前臺西鄉長林芬瑩以核發路權爲由,透過丈夫丁文彬向太陽能光電業者收賄560萬元,雲林地方法院16日審結,依收賄罪,判處林芬瑩有期徒刑12年。(摘自臺西鄉公所網頁)
雲林縣前臺西鄉長林芬瑩以核發路權爲由,透過丈夫丁文彬向太陽能光電業者收賄560萬元,雲林地方法院16日審結,依收賄罪,判處林芬瑩有期徒刑12年;丁文彬則判處13年6月徒刑,2人均褫奪公權5年,追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540萬元。林芬瑩得知被重判,強調是被冤枉,一定會上訴到底。
同案3位「白手套」,都觸犯交付賄賂罪。其中林水生,判刑10月,緩刑4年,付公庫10萬元,沒收扣案犯罪所得140萬;沈存再,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王振南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本案起因昱昶公司考量太陽能光電有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杆租用的申請需求,自2020年8月18日起,多次向臺西鄉公所提出架空電杆租用及林帶通行權申請,結果遭拒絕掛件,且相關公文都遭臺西鄉公所刁難,於是透過內定下包商、即臺西鄉在地施作工程的順禾億公司總經理王振南協助處理路權申請事宜。
王振南原已結識林水生,知悉林認識丁文彬,就引薦林水生予沈存再,請林水生協助日後富臺公司向臺西鄉公所申請核發路權。王振南透過林水生邀約丁文彬會面,林水生知悉丁文彬爲臺西鄉長林芬瑩的配偶,對臺西鄉鄉務有一定影響力,即由丁向林傳達昱昶公司需支付1甲地40萬元的賄款,作爲換取昱昶公司申請鄉公所核發路權的對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現金560萬,作爲臺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予昱昶公司的代價,林水生即轉知沈存再等人,沈、王等認此金額可行,再考量林水生居間聯絡丁文彬協調路權申請事宜,決議支付120萬公關酬謝費予林水生。
雲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業者2021年11月25日順利取得公所的林帶通行權,就是丁於同年11月2日收受白手套所交付的560萬元後的結果。
判決指出,林芬瑩知悉丁文彬都在聯絡太陽能業者向公所申請相關事宜,且丁收賄當天,她目睹丈夫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都足以認定夫婦倆有犯意聯絡、行爲分擔。考量整起收賄案,丁是處於主導地位,從頭到尾都是藉着林在公所內給予的影響力,對廠商上下其手,所以刑度上會比林芬瑩來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