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醉酒偷摘蘋果,淹死了還要我賠85萬?”果農被告上法院,判了

我們常說:不問便取即爲偷。中國的道德提倡拾金不昧,貧賤不能移,同時摒棄不勞而獲,擅自拿取偷取他人財產的行爲。

然而,就在陝西,一名余姓男子在盜竊果農鍾大爺家的蘋果後被其養的狗追趕,逃離中不慎掉入水塘,導致溺亡。在此之後,餘家人以此向鍾大爺索取85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對此,鍾大爺叫苦不迭:他來偷自己種的果子,被驅趕自己不慎摔入水溝死亡,怎麼還要自己負責?

那麼,法院將如何認定此事呢?

鍾大爺今年年過70,居住在陝西省內一村落中。因爲年紀大了,孩子也不在身邊,鍾大爺感到孤獨的同時,也感覺自己的身體隨着時間的流逝愈發行動不便。

但鍾大爺整日賦閒在家同樣無所事事,爲了給孩子們減輕壓力,也爲自己賺些錢財,鍾大爺便在自家門前種植了數棵蘋果樹,又在地裡種了不少蔬菜。

每天至清晨到日落,鍾大爺定時澆水施肥,靠着售賣蘋果和蔬菜也在積蓄上多了不少進賬。然而,一到收穫季節,被養得紅彤彤,圓潤潤的蘋果遠遠便散發着果香,讓人垂涎欲滴。在村裡,種植果樹可是一個稀罕物,鍾大爺在果子成熟後時常發現自己的勞動成果每日都會少一小部分。

雖然可能是路過的人隨手摘取品嚐,而且這附近村民都是同村鄰居,低頭不見擡頭見,鍾大爺本想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然而若每人都品嚐幾個,這一天天過去,恐怕還沒等果子賣出去便已經損失大半了。

這樣一想,鍾大爺便在集市上購買了幾個木製柵欄,在果樹旁圍了幾圈,又去購買了兩條狗,一來是爲了在他人偷盜果樹時起到看家護院的作用,二來也可以在平時陪伴自己一同吃住。

就在案發當天,同村人餘某受邀來到朋友家飲酒,在酒足飯飽之後,已經到了深夜。因爲家距離不遠,他和朋友打了一個招呼後,便慢慢向前走去。就在餘某路過鍾大爺的果園時,鼻尖嗅到一陣陣果香,口中也分泌出些許津液,加上餘某今晚剛剛飲過酒,正是頭昏腦漲之際,路上便臨時轉了個彎,想鍾大爺的果園走去。

距離果樹越近時,餘某突然感到自己的身體被擋住了,定睛一看,才發現上身處卡着一處圍欄。看着果樹近在眼前,餘某不肯放棄,搖搖晃晃擡起一隻腳跨上圍欄,想要翻過去摘取蘋果。就在他雙腳落地時,發出“砰”的一聲聲響,黑暗中,一陣窸窸窣窣的聲音從大門旁的草叢傳來。

等餘某拍拍身上的灰,正準備走到果樹旁,擡眼一看卻冷汗直冒,剛剛醉暈的腦子瞬間清醒了許多。只見月色之下,兩條黑棕色的狗正凶狠地盯着他,陌生人的突然出現讓他們警覺起來,口中也不停發出威脅的低吼。

原來,因爲害怕蘋果被偷,鍾大爺將自己兩條愛犬放在了果園看守,此時見到有人在夜晚中悄然潛入,兩個狗“汪汪”大叫了幾聲,在餘某轉身逃跑時也提起速度追趕。

正是夜色深沉,餘某根本不清楚果園的路,只能在其中亂竄。見身後的惡犬距離自己越來越近,他的心幾乎跳到了嗓子眼。

而屋內的鐘大爺也聽見了狗叫的聲音,他知道是有人前來偷取蘋果了,心下頓時憤怒起來。想到自己的狗已經在果園內了,鍾大爺也放下心來,只想着狗將小偷趕走,並不着急出門查看。

然而,在十幾分鍾後,叫聲依舊沒有停止,鍾大爺心中突然涌現出一股不好的預感。他拿着手電筒走出來,只見兩條狗在一水塘旁不斷踱步叫喚,而水塘裡面赫然躺着餘某已經溺亡的屍體。

雖然經後續調查考證,餘某的死因繫個人落水溺死,而非被狗咬傷,但餘家人仍然認爲此事與鍾大爺脫不了關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鍾大爺知道且應當知道深夜放狗去追趕賊屬於具備一定危險性的行爲,在實行此行爲後也並沒有及時呼喚兩條狗回來,而是在過一段時間後察覺不對纔出門查看,可以認定其對於餘某的死亡後果並非抱有故意,但屬於過失心理,也應推定其具有過錯。

同時,餘某因被狗追趕而在慌不擇路的情況下掉入水塘死亡,即便追趕過程中並沒有真正對餘某造成肢體上的傷害,但卻給對方在逃離期間帶來極大的恐懼和緊張感,可以認定其追趕行爲和死亡結果之間具備因果關係,鍾大爺侵權事實成立。

然而,鍾大爺放狗追趕的前提是餘某憑個人想法自願翻過院牆進行偷盜,且餘某先前飲酒導致自我控制能力減弱也屬於個人自願行爲。作爲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餘某應當對自己想要偷竊未遂,因逃離而陷入風險的損害結果擔負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處鍾大爺承擔20%的責任,賠償餘家人17萬元。

“勿以惡小而爲之,勿以善小而不爲”。即便是想要幾個蘋果,也需要提前告知其主人,詢問是否能夠摘取,而非認爲只要數量小便可以隨意取之。任意偷取他人的勞動成果,可能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他醉酒偷摘蘋果,淹死了還要我賠85萬?”果農被告上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