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工程師染小三 護理師正宮求償 揭夫7位數收入

臺中市曾姓男子在臺積電任職,2018年間結婚,不過曾被擔任護理師的妻子指控,與女業務有染,除出錢送對方及其母赴日旅遊外,也曾親密貼臉合照,看蔡依林演唱會,不與她同牀,曾被抓到簽下切結書,承諾再犯就賠償600萬,但仍持續與林女聯繫、同居,曾妻先以該封切結書求償,獲得100萬元賠償,曾妻在去年離婚後,受有精神痛苦,再向前夫求償百萬,二審審酌曾年收入達100萬元至300萬元之譜,判曾需賠2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曾姓男子是臺積電工程師,年收入七位數,曾與護理師妻子在2018年間結婚,不過曾被妻子指控,婚後經常在外過夜,不與她行房,還被她發現,與女資訊業務有染,曾被抓到後,曾在2019年5月間,簽下不會再與女業務員有瓜葛的切結書,若有再犯承諾賠償600萬元,不過曾持續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間,替女業務員及其母付機票錢去日本,還與對方一起用餐、貼臉合照、看蔡依林演唱會,甚至在2020年1月即離家,與女業務員同居。

曾妻先在2021年間,以切結書,向曾求償600萬元,法院判賠100萬元確定。

兩人2022年離婚後,曾妻再以離婚後受有精神上極大痛苦,向曾求償100萬元,臺中地院判曾得再賠20萬元;曾妻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曾男需再賠償80萬元。

曾男否認與女業務員同居、親密行爲,另外前妻已用該封切結書,向法院求償100萬元獲准,不能以相同的事實,重複向他請求損害賠償,前妻的憂鬱症也與他的行爲無因果關係,請求法院駁回前妻訴請。

二審指出,雖然曾已在前案遭法院判賠100萬元,但切結書的侵權行爲所生的損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求償,而此案是離婚後所受的損害,不因此吸收,也無請求權競合情形,審酌雙方資力後,認爲一審判賠20萬元合理,駁回曾男前妻訴請,全案確定。

臺積電曾姓工程師被妻子指控有小三訴請離婚,離婚後求償100萬元賠償,二審判賠20萬元確定。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