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工廠排汙水挨罰近685萬 業者不服硬辯送驗水體遭汙染
臺南某金屬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雖領市府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及水污染許可證,但2022年經稽查發現,該工廠外放流口有廢水排放,水樣送檢皆未達標準,且廠區產生的一般酸性廢水,因故疏漏至廠外未採應變措施,市府依水污法裁罰684萬8400元罰鍰,業者不服,依程序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遭駁回。
判決指出,該公司辯稱,2022年該工廠採樣送驗的水體,檢驗結果與過去送檢值,差出上百倍,恐因送驗水體遭污染,裁處鉅額有所違誤,此外,廠外一班酸性廢水收集溝位於地下,一般人等不會進入或經過,經巡守志工發現廠區流放口外牆裂縫致滲漏水,市府未依水污法通知限期改善,卻委辦架設水質儀器監測,確認超標後隨即開罰,顯有故意等待工廠排水體超標,違反比例、誠信原則。
臺南市府表示,2022年5月底派員至工廠稽查,當時並未下雨,地面一旁放流口卻有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且稽查員發現,該股廢水是由浸泡槽產生的一般酸性廢水,本應由地面收集溝收集至貯存槽,經查因地面收集溝壁龜裂破損緣故,因此驗出懸浮固體檢測值、銅檢測值,逾越放流水標準值5倍以上,屬嚴重違規。
經計算,工廠違規點數達175.6點,因該公司回溯1年無違反相同條款者應予減輕,經計算減輕違規點數61.46點,合計仍有114.14點,經罰鍰計算114.14乘以處分基數6萬元,因此合計裁罰金額爲684萬8400元。
對於,該次送驗結果與前幾次品檢差距甚大,市府表示,當時廢水採樣處與本案位置不同,且不同時間水質濃度也會有所不同,檢查結果僅反應當時水質狀況,無法相互比較。
高高行判斷,當天稽查採證過程按程序進行校正及清潔電擊等作業,並未違反環保署公告作業方法,而該公司未具體闡明,市府稽查過程有何違誤影響檢驗結果,該公司主張爲無理由,次查,檢驗認證實驗室出具的報告具可信性,認定工廠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且有超出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行爲。
高高行審酌,臺南市府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金屬公司違反水污染第7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裁罰,於法有據,且該金屬公司違章裁處罰鍰經審酌,規模數嚴重違規、計算點數也未逾法定裁量範圍,自屬適法,因此,駁回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