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徒手毆打老父 致左臉挫瘀傷下場慘

張姓男子平日與老父相處不睦,去年10月3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住處,無故徒手毆打老父,致左臉挫瘀傷,老父親沒想到遭兒子暴力相向,憤而提告,張坦承動手,母親也於警詢中作證,臺南地院認他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拘役40日,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臺南地院指出,張是告訴人兒子,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家庭成員,張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是對家庭成員即告訴人身體上不法侵害。張所爲是犯刑法中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也屬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罪,而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此並無罰則規定,應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論罪科刑,並加重其刑。

臺南地院表示,張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經加重其刑至2分之1後,屬法定刑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非屬易科罰金之罪,所以宣告不得易科罰金。

臺南地院審酌,張爲告訴人兒子,卻悖於倫常,率爾徒手傷害父親,很不應該,又考量他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父親所受傷勢爲左臉挫瘀傷,及張坦承犯行態度,但迄未與父親和解,兼衡張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他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拘役40日,以示懲儆。

臺南地院表示,張男無故徒手毆打老父致左臉挫瘀傷,老父憤而提告,他坦承動手,但未與老父和解,法官認他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拘役40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