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議員蔡淑惠涉詐領助理費被起訴 主動繳回533萬求輕判

▲臺南市議員蔡淑惠被控詐領助理費被起訴,主動繳回533萬元爭取輕判。(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南市議員蔡淑惠被控詐領助理費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蔡淑惠共謀向市議會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或浮報公費助理薪資,藉以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新臺幣533萬1012元,依法提起公訴,蔡淑惠並主動繳回不法所得。

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指出,林怡君檢察官偵辦蔡淑惠涉嫌詐領助理費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認被告自2009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擔任臺南市議會議員期間,明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之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系臺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竟與黃姓被告、蔡姓助理、許姓助理等3人共同基於利用蔡淑惠議員身分所衍生之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黃、林及黃等3人名義(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部分,均另爲緩起訴處分),向臺南市議會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或浮報公費助理薪資,藉以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共新臺幣533萬1012元。檢察官認爲蔡淑惠與黃、蔡、許等4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另量刑意見部分,經審酌被告已於偵查中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533萬1012元,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