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王家貞被宣告緩刑 恐影響參選立委
國民黨立委參選人王家貞被法院宣告緩刑,引發參選資格爭議,王家貞(中)在立委參選人陳以信(左)等人的陪同下舉行記者會,強調已委託律師遞狀聲請易科罰金。(洪榮志攝)
國民黨臺南五選區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僞造文書案被宣告緩刑,儘管已完成登記,但因受限今年6月修訂的《選罷法》排黑條款,恐影響參選資格。王家貞5日痛批新法剝奪所有正在緩刑者的參選資格,明顯違憲,強調已委託律師遞狀聲請易科罰金。檢方表示,過去沒有拋棄緩刑改易科罰金的先例,將於收案後依法審酌。
此一爭議也造成藍綠陣營隔空交鋒。市議會民進黨團批評說,今年6月國民黨徵召王家貞參選立委,直到11月完成登記,居然沒人發現她的參選資格有問題,是不是將選舉當兒戲?國民黨團書記長蔡育輝則強調,《選罷法》排黑條款倉卒立法,未廣納民意,纔會造成緩刑微罪等同褫奪公權重罪的問題,希望中選會從寬認定王家貞的參選資格。
據瞭解,王家貞因高報服務處助理薪資,3月被臺南地院依僞造文書罪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命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由於未提上訴,全案於4月底確定,並支付公庫10萬元。
不料,今年6月立法院修訂《選罷法》納入排黑條款,其中第26條第9款明訂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爲候選人,王家貞仍在緩刑期間,參選資格恐有疑義,將待中選會15日正式公告。
王家貞認爲,立法院通過修訂的《選罷法》,凌駕於《憲法》之上,將所有正在緩刑的人都剝奪參選資格,儘管她可能成爲首位違憲惡法的受害者,仍將竭盡全力與惡法拚搏。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指出,《刑法》第75條及第75-1條有撤銷緩刑的條件;另外,《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撤銷緩刑須由法院裁定。
律師羅瑞昌也認爲,基於緩刑也屬於廣義的處罰手段之一,依現行法律只能由公權力機關依法宣告撤銷,當事人想要主動拋棄,恐怕缺乏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