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淹大水 災後救助辦法的3點檢討
▲臺南市下大雨,市區陸續傳出淹水災情。關於災害救助,筆者認爲有三處不合理。(圖/記者林悅翻攝)
文/高思博
南部連日豪雨成災,致使許多災民的家園泡在水裡多日。如今,雨漸歇、水漸退,但臺南市災害救助的問題,卻逐漸浮出。首先,市民最想問的是,爲何都是直轄市,臺南市淹水救助金又是居於六都之末,僅有區區5千元?遠不及鄰近的高雄市1萬5千元。此外,申請救助金的限期,臺南市是災害發生後的10日內,高雄市則是3個月內都可以申請。在檢具相關資料,申請災後救助的行政程序上,臺南市也遠不如高雄市來的便民。難道這就是賴揆引以爲傲的「臺南經驗」嗎?
各地方政府災害救助標準,系乃依循中央行政命令精神,搭配地方實際狀況修訂而成。然從上述同屬南臺灣直轄市,臺南市與高雄市之比較即可得知,臺南災害救助之相關規定,過於嚴苛與缺乏彈性。
首先,最引人詬病的即是救助標準必須是「淹水達50公分以上」。雖然水災過後,市政府一再宣稱救助金髮放有從寬、從速、從簡、從優等四原則。然,但以筆者親身協助北門區玉港裡災民的實際經驗來看,事實卻完全不是如此。甚至有許多不合理之處,呼籲臺南市政府立即彈性修正災害救助辦法,以協助災民度過難關。
筆者認爲臺南市災後救助辦法不合理處有三:
第一、 水災救助金的發放標準爲「淹水達50公分以上」,過於僵化,缺乏彈性。
此次823南臺大淹水,在溪北地區最大的影響是「多日積水未退」!許多地方或許水淹不及五十公分,但泡水多日、人與水共眠,卻因僵化的法規造成政府無法救助,甚爲不合理!
第二、 要求災民須於災後1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如拍照證明淹水達50公分,再向當地區公所提出災後救助金申請也甚爲不合理。
因爲,此次熱帶性低氣壓接續而來,當大雨成災時,災民第一時間是攜家帶眷逃往安全處;當淹水退卻時,災民一方面要清理受災家園,另一方面又須嚴防豪雨二次來襲成災,根本無暇拍照存證。救助法規要求災民在10日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照片,無異是二度傷害災民。
第三、 申請手續繁瑣,對災民極度不友善。
政府要求災民填寫繁瑣行政表格、籤立切結書並檢附相關證明,立意雖是防弊,卻沒有考量對災民而言,無疑是另一種無形的行政障礙。尤其,此次臺南偏鄉有許多村莊整個淹沒於大水之中,新聞媒體亦多有報導。市政府仍執意要求災民請領救助金需籤立切結書,猶如防賊,認爲災民會爲了區區5千元救助造假,簡直是冷漠、毫無同理心可言。
由於現行法令有上述三點不合理之處,以至於縱使第一線行政人員有心協助災民,也不敢以身試法,降低認定標準。故,對許多泡水多日、與水共眠的災民而言,中央與地方提供再多的救助金補貼,也無法對其生活改善產生實質助益。
筆者建議,由於此次大水與過往經驗有顯著不同,造成臺南有近六成的土地泡在水裡,臺南市災害救助標準也應適度彈性調整,以協助災民。
首先,因爲此次許多地方淹水持續數日,並非短暫影響。故臺南市政府應考量影響範圍與程度,放寬認定標準,非以「淹水達50公分以上」爲唯一補助標準。市府應給予受災市民不同程度之救助,以協助災民儘早恢復正常生活。再者,依照經濟部97年函示,地方政府放寬對於淹水50公分以下住戶救助之規定,系屬給付行政之性質,非法所不許。
故,市府既已言明從寬、從優,而民進黨又掌握臺南市行政權,市府應即刻以行政裁量權放寬救助標準,非配合議員要求而放寬。且高雄市早在凡那比颱風期間,即放寬淹水救助標準至50公分以下,並非無前例可循。臺南市政府至今仍不願放寬淹水救助標準,只突顯市府救災口惠而實不至。
其次,臺南市應立即修改救助相關法規,比照高雄市放寬申請期限並調整「淹水達50公分以上」救助金額至每戶1萬5千元。其與現行救助金之差額,由第二預備金支應。
第三,許多地區如麻豆小埤裡、北門玉港裡等,整個村莊淹沒於大水之中者,依法即可以村裡爲單位,由當地村裡長、村裡幹事,統一向區公所查報,直接替災民申請救助。若個別受災戶對受災程度有所疑義,才以個人申請爲例外,簡化行政程序、加速救助金髮放。
由此次災後重建的經驗得知,隨着災害影響程度與範圍有所差異,地方政府對受災居民的協助,不應僅侷限於硬性法規。應視災害影響的差異性與普遍性,彈性調整相關規定。地方政府應本於協助災民恢復正常生活爲救助金髮放依據,而非以防弊、僵化、生冷的法規,迴應亟需政府救助之災民!
●作者高思博,國民黨籍臺南市長參選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保留刪修權。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