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遭調查員指控刺探機密 逆轉判無罪原因曝光

臺商遭調查員指控刺探情報 逆轉判無罪原因曝光。(資料照)

臺商薛楨純遭新北市調查處的賴姓調查員指控,涉嫌爲大陸黨政軍機關刺探臺灣機密,一審認定他意圖危害社會安定,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未遂罪,判刑1年2月,二審以五大理由改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高院認爲,確有「王總」、「小鄭」可以認定,至於「王總」2人是否爲「大陸黨政軍機關」人員,只有薛男的陳述,無補強證據,此部分未能證明。

另,高院表示,賴姓調查員因身分管制不能前往大陸,爲拓展工作之需,且有工作績效壓力而主動接觸薛男、邀約聚餐、要求薛男協助蒐集大陸情資,非薛男主動接近賴,及主動積極刺探、蒐集。

高院表示,薛男是否符合刺探、蒐集公務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主觀意圖,尚難認定,且他已告知賴須由賴的所屬機關評估,認無違法,纔有後續發展,他是想與賴合法交換情資。

此外,法輪功人士之入出境紀錄固然屬於公務上應秘密資訊,但如何攸關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依檢察官所舉證據,無以認定,沒有證明打探法輪功的事涉及不法;另調查局筆錄與檢察官起訴內容,無法證明薛有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