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金與中信金同搶「新光金案」 金管會提三關鍵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臺新金(2887)與中信金(2891)同搶新光金(2888),金管會態度牽一髮動全身。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昨(27)日說,採合意或非合意併購,都有法律可依循,同時產生時,金管會有三態度,一、確保金融市場穩定和健全發展,二、維護「利害關係人權益」列審查重要標準,社會大衆列最上位,三、注意整並後對市場發展。

利害關係人權益有四個不同層次:社會大衆、金融機構客戶、員工和股東;童政彰說,最上位就是社會大衆,其次是客戶、員工和股東,會思考顧及這四個關係人權益。

併購案要維護四大利害關係人權益

童政彰直言,外界有一些推演後續情況,這會涉及併購者和被併購者經營決策,金管會對市場發展有全盤掌握、設定和推演,但無法任意向外界報告。

金管會富有維持金融穩定和發展責任,並衡平考量顧及過程中四大層次利害關係人權益。

金管會證實已在26日收到中信金公開收購新光金的申請案,依「金控法」36條,金管會需在15天內做準駁決定,童政彰說,金管會將在9月16日前做決定,但這15天非「申報生效制」,金管會一定會審查。

這15天審查期是2001年就明定在金控法中,當時立法背景是因考量金控轉投資時,因爲市場瞬息萬變,賦予金管會要「即時審查」義務和作爲,歷來所有轉投資案都是依此規定辦理,目前沒有調整打算。

一旦需補件,則中斷這15天期間,等補件後再接續審查。例如審查第十天要求補件,兩天後補件,則從兩天後再加五天。

依規定,中信金需符合資本充足、經營能力、本身要佈局國際且要負起良好企業社會責任等四大要件,且審查書件也需涵蓋社會大衆、客戶、員工和股東等四層次利害關係人,這也是當時對非合意併購課以更高責任。

中信金公開收購是依「金控法」36條轉投資規定,臺新金換股合併是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需等股東會通過後才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提申請。

市場質疑合意與非合意順序?一旦準了中信金收購新光金,會變成競相擡價的價格戰?甚至未來走向三合一?是否會全盤檢討法規?

童政彰強調,臺灣是民主法制國家,提供合意和非合意法規,市場如何走,合法合規都尊重,金管會不預設立場、不設想任何狀況,以確保金融市場穩定和健全發展是重要前提,特別是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會列爲重心,金融機構本身也需有此認知和責任,

童政彰說,目前都有相關法律基礎進行,非合意併購加諸更高條件,市場有不同情況,法規是滾動式檢討,會看市場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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