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監獄外舞獅+鋼管舞替替友接風遭送辦 法院「無藉端滋擾」不罰

黃姓男子爲了迎接友人出獄,8月23日花錢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臺中監獄大門前火辣演出,遭警方函送,臺中地院以其行爲並無「藉端滋擾」,裁定不罰。(資料照片)

馮惠宜/臺中報導

臺中黃姓男子爲了迎接吳姓友人出獄,上月(8月)23日花錢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臺中監獄大門前火辣演出,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臺中地院審酌,黃男請舞獅、鋼管女郎目的是爲出獄友人洗塵,行爲並無「藉端滋擾」,裁定他不罰,可抗告。

黃男8月23日下午3點多,爲迎接吳姓友人出獄,就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臺中監獄大門前表演,該事件經社羣媒體PO網,引發議論,而轄區臺中警四分局以其行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妨害安寧秩序,將全案函送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罰。

臺中地院臺中簡易庭裁定書指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必須確實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才適用,所謂「藉端滋擾」,是指行爲人假藉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的場所,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擾亂社會安寧。

法官審酌,黃男於警詢時表示,他聘請舞獅、鋼管女郎,是要迎接吳姓友人出監,並沒有假借事端滋事擾亂,也無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爲,不構成該法中「藉端滋擾」的要件,裁定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