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案 聲請憲法訴訟
本件聲請憲法訴訟請求狀指出,一審判決以公辦市地重劃的標準適用在自辦市地重劃,據此作爲認定犯罪既遂之法規基礎,卻完全忽視自辦市地重劃之核心內容,明顯與公辦市地重劃本質有別。因此法規上在獎勵自辦重劃辦法第2條規定「自辦重劃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辦之市地重劃辦法」,實是陷人民與司法機關於違憲法規之誤區。
此外,自辦重劃抵費地的計算基礎,與公辦重劃是以「重劃費用總負擔」直接換算取得相應數額抵費地的情形顯然不同;在單元二自辦重劃,經臺中市政府審查覈可之黎明自辦市地重劃會章程明定:「本重劃區全數抵費地授權由理事會按本區總開發成本出售予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該公司指定之人士。」明定抵費地之應對價並非「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而是重劃投資人所支出之「本區總開發成本」。
但是,平均地權條例容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2條無限制準用公辦重劃辦法,讓人誤解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之產生原因與計算基礎和公辦市地重劃,都同樣是以「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爲準。
釋憲請求狀指出,這樣的法律規定造成原審誤認虛增工程費用及拆補費用,將會直接產生等額的虛增抵費地1萬2814坪,直接影響本案背信既遂犯行之認定及犯罪所得沒收之數額,判決的法律適用基礎違憲。
受委任提起憲法訴訟的黃明展律師及沈元楷律師指出,在自辦市地重劃事務中,就「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一律無限制、無差別準用公辦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這樣的立法體例雖然形式有據,實質卻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