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消防殉職...遺孀控無人受困還命入內 提國賠800萬

臺中大雅區百慕達紙廠2019年大火釀消防員謝志雄、張哲嘉不幸殉職,謝的妻小認爲帶隊官無視廠房燃燒,仍下令進隔壁無人受困的倉儲做熱煙監測有過失,對消防局提國賠求償800萬元;法院審酌,國賠是保護一般人民,謝爲消防員當時執行公務不適用,另有撫卹規範,判處駁回,可上訴。

謝的妻子、3名子女主張,火災時現場依92-6號1樓「倉儲區」監視器畫面顯示,該區凌晨1點45分起熱煙就自東南角落大量進入,2點時熱煙瀰漫全區內部無法辨識,但西屯消防分隊周小隊長無視92-7號於2點26分已全面燃燒,92-6號內部無人受困,仍命隊員進入做煙熱監測。

謝的妻子、子女認爲,臺中市消防局人員未依「無線電通訊原則」將現場直通頻道使用16號,未依規定對92-6號執行煙熱監測,且執行監測未安排水線等有過失,才造成謝殉職,對臺中市消防局求償國賠800萬元。

臺中市消防局抗辯稱,消防員對於國家是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非一般人民,因救災死亡有公務人員撫卹、慰問金,認爲不適用國家賠償,且本件也對謝志雄遺族發給撫卹補償。

消防局也說,西屯分隊周小隊長和隊員當天依平時出勤習慣將救災頻道定爲3號,並未即時因應跨區變更爲16號,但當天指揮頻道爲7號,兩者不相同,無蓋臺或干擾,認爲謝死亡結果和頻道未變更爲16號,並無關連。

消防局認爲,當天救災符合局內火場指揮搶救作業規範,本件是火勢瞬間加劇,非當時已知資訊得以預知風險,不能事後發現推論消防現場救災有過失。

臺中地院指出,國家賠償法是以「一般人民」爲保護對象的法律,而「公務員」若是基於公法上勤務關係,而於服從命令執勤,過程有受害者不得請求國賠,而是由國家對該具有特別權利關係的公務員,以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撫卹及慰問金髮幾辦法,以照顧公務員或其遺族。

臺中地院查,謝志雄救災殉職,其當時執行公法上勤務,和國家間具有特別權力關係,因此所生損害就不具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2項所稱「人民」的地位,不得請求國家賠償,認爲謝殉職,其遺族不得依國賠請求賠償,判處駁回。

臺中大雅違建百慕達紙廠2019年10月3日火災,釀2名消防隊員殉職。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