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監獄真相大揭露》:受刑人是囚民非棄民

受刑人犯罪服刑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並非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受刑人人權不應被漠視。(圖/記者周宸亙攝)

自17世紀約翰霍華(John Howard)在「監獄學」中提出「劣等原則」,主張「監獄的生活水準必須被設定爲比最低階勞工更低,以免吸引衆人都來犯罪」的思想以來,監獄人權一直都很低落。這種思維持續影響至今,致使臺灣社會長期以來都認爲,違法亂紀的人都應該圈禁起來嚴加管教,爲自己的罪行付出代價。

受刑人從入監開始,沒了名字只剩代號,脫光衣服全身檢查、整天生活起居都被監視,完全沒有隱私,實行軍事化管理,禁止接見通訊,假釋與否操控在監所管理員手上,只能對管理員畢恭畢敬,不敢稍微得罪,在監獄內根本沒有人權。因此不當管教的情事經常發生。從早期的泰源巖灣監獄暴動事件,到近期大寮監獄奪槍挾持事件,都是由於不當管教行爲所引起。

但是,受刑人犯罪服刑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並非憲法基本權保障的「棄民」。在監獄服刑並非就沒有人權,監獄行刑除了公正應報及一般預防目的外,主要在於矯正教化受刑人,培養其「再社會化」能力。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時,仍應維護受刑人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監獄爲管理教化受刑人固然在某種程度範圍內,可以限制受刑人之人權,但此限制並不是漫無邊際,而是要通過憲法比例原則的檢驗,才能具備正當性。臺灣監獄素來以管理作爲最高指導方針的思維,確實有必要加以修正

數十年來,臺灣的人權思維已大幅躍進,早期因受到特別權利關係理論的影響,受刑人不服監獄不當或違法的處分,不能提起行政爭訟救濟。經過法官十幾年來的努力,釋字第653、720號解釋給予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制度;釋字第677號解釋宣告受刑人服刑期滿,延至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始行釋放規定違憲;釋字第681、691號解釋對於撤銷假釋及不予假釋決定,得向法院請求救濟;釋字第755、756號允許受刑人通信自由等等,都是基於法治國原則揚棄舊有思維,認爲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然而,大法官解釋雖然一再敦促改善監所人權,但監所人權進步仍然有限。由於立法怠惰,仍有多項法令尚未完成修法,行政機關更是被動,並未積極檢視現行法令與管理措施,有無違揹人權。尤其全天監視喪失隱私,讓受刑人身處楚門的世界當中;入監交出所有攜帶物品,讓受刑人身無一物,仰賴家人接濟,失去人性尊嚴。另外,如未受褫奪公權的受刑人,仍然無法行使投票權;監獄人犯數目超收,生活環境惡劣;監獄內醫療簡陋,生病無法得到妥善照顧;假釋條件操縱在少數人手上等等,行政機關似乎有意或無意延宕,致使監獄人權距離先進國家的標準仍差一大截。因此,英國政府以臺灣監獄環境惡劣而拒絕引渡酒駕撞死送報生英商林克穎,我們應該覺得慚愧而不是悲憤!

許多人認爲犯罪的人都是人渣,臺灣社會治安敗壞都是這些人渣造成的,所以應該嚴加處罰,對於監所人權很少有人關注。永然文化出版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是目前少數探討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的專書,該書逐項檢視矯正實務及現有法制矛盾不當之處,據以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內容涵蓋現行監獄所面臨的人權問題,我們期待該書能引起共鳴,讓更多人願意關注監獄人權,改善監獄環境,不要讓林克穎事件重演

▼永然文化出版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是目前少數探討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的專書。(圖片提供/永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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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