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非首例 中市府處分中火 中央撤銷

中央強行撤銷地方政府處分,桃園並非首例。臺中市府二○一九年因臺中火力發電廠違法啓用二號機組,勒令停止操作,三度裁罰中火共一千八百萬元,遭當時的環保署撤銷處分;中市環保局聲請停止執行撤銷處分,但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另外,行政院二○二○年還函告「臺中市生煤管制條例」部分條文牴觸「空污法」,應屬無效;中市議會提起釋憲,但三年多來始終沒有下文。市府另以「空污法」無法全面符合臺中市空氣品質管制需求,二○二二年提出「臺中市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草案,議會通過後送行政院覈定,政院迄今也尚在審查。

臺中市無黨籍議員林昊佑說,臺電中火過去短短五年遭罰卅五次,總計近一點六億元罰金,且年年遭罰仍屢屢污染,臺電繳款了事,不顧民衆健康,「臺中市府面對中火這樣的污染大戶,是不是沒轍?」

市長盧秀燕強調,只要影響市民健康、污染環境,市府皆開罰鉅額罰金,絕不手軟。她日前答詢表示,過去中火要求增氣拆煤,第一階段談判成功;但現在中火又提出要增加四部燃氣機組,市府已啓動談判,因過去第一階段談判成功案例有例可循,增一部就要拆一部,希望第二階段談判能比照,守護臺中市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