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懷寧醫院聘密醫省成本 院長判刑1年10月上訴遭駁

桃園懷寧醫院院長吳清彥聘僱密醫結省成本一審遭依違反《醫師法》判刑1年10月,上訴後,高等法院15日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市懷寧醫院院長吳清彥,2016年間聘僱沒有醫師資格許育名蔡智敏擔任病歷紀錄員,卻讓2人對住院病患從事診斷行爲,並開立醫囑單,遭桃園地院依違反醫師法判刑1年10月。吳認爲刑期太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原判,15日駁回上訴,本案仍可上訴。

另外,許育名一審遭依違反醫師法判刑1年,今也一併被駁回上訴,蔡智敏則因在偵查期間就認罪,獲桃園地檢署處分緩起訴。

判決指出,吳清彥身爲懷寧醫院負責人兼院長,有決定是否任用人員權力,明知許育名、蔡智敏未領有醫師證書,卻爲了降低人事成本,2016年間以病歷紀錄員名義聘僱2人,實則要求2人對住院病患從事疾病診斷、開立處方籤。蔡曾對病患實施中央靜脈導管植入手術,許則進行傷口照護等醫療行爲。

桃園地檢署接獲檢舉,2017年間發動搜索,全案因此曝光。吳清彥偵審期間均否認犯罪,辯稱他有向院內人員強調不能稱許、蔡爲醫師,2人執行醫療行爲,是私人偶發行爲,但因院內人員指證歷歷,甚至有醫師曾反映讓2人看診違法,但無下文,因而選擇離職,且2人均承認有被要求執行醫療行爲,法官因此不採信吳的辯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