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師體罰上課狂玩平板 遭「教學不力」資遣
邱姓體育老師上課玩平板、對學生不當體罰遭校方資遣,他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本報資料照)
北部某高中一名邱姓體育老師,因有不當體罰、辱罵學生情事,上課常遲到,或是一直玩平板,因而遭校方依「教學不力」資遣。邱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校方資遣合法,判邱師敗訴,可上訴。
校方2018年6月間接獲學生、家長檢舉,認爲邱師有教師法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情,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認定邱師不適任,同年8月予以資遣。
邱師提告主張,校方未經輔導期就資遣他,違反法律程序,且教師成績考覈會另以同樣理由對他記過1次、考績丙等,違反「比例原則」、「一事不二罰」原則,他在上課中使用平板,目的則是爲了拍攝學生動作,輔助教學,請求撤銷資遣處分。
合議庭調查家長投訴內容,以及校方訪談12位學生、1位導師的紀錄,發現邱師上課中不僅對學生有敲頭、彈耳朵、打臉頰等動作,還曾罵學生是「壞小孩」、「天兵」,邱師經常遲到,有時蹺課,曾有學生體育課受傷,卻找不到老師,只能自己去保健室求助。
學生並指出,邱師經常放着學生作操、打球、游泳,自己在旁邊滑手機、平板,還有學生曾在日記上記載:「游泳課記趣...難得邱老師沒滑平板!...」
合議庭認爲,邱師教學不力、不適任明確,同時構成教師法解聘及資遣事由,且他在2015年間就曾因相同事由接受前校長輔導,未滿3年又再犯,不必再經輔導程序。
合議庭並指,年終成績考覈是針對教師整體表現所做的綜合評量,不具處罰性質,校法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考量邱師教學情況,原處分也無違反比例原則,遂駁回邱師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