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飲水機

高空拋物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隨時可能危及周邊居民生命安全。近日,江城縣公安局依法移送審查起訴一起高空拋物案,對潛在高空拋物者具有較強警示作用。

據瞭解,2024年10月22日凌晨,江城縣公安局勐烈派出所接羣衆報警稱:停放在小區單元樓下路邊的摩托車被樓上拋下來的東西砸壞,請求出警處理。

接到報警後,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趕到現場進行處置,經查,2024年10月21日22時,小區住戶王某因與丈夫發生矛盾,爲發泄情緒在未考慮後果的情況下,將家中的飲水機、加溼器等物品從8樓客廳窗口丟出,墜落物品造成單元樓下路邊停放的摩托車受損,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據瞭解,近年來,江城縣各相關部門在開展普法強基法治宣講進社區時,對高空拋物危害性採取以案釋法、以事示警的方式進行了觸法入刑的警示宣講,並張貼了高空拋物警示標誌,提醒小區住戶規範行爲,千萬不要觸碰法律底線,但高空拋物現象仍時有發生。

“偶爾會有菸頭、玩具、飲料瓶、‘人工雨’從天而降,給路人及周邊居民帶來危險。”有羣衆感慨道,高空拋物真的很危險,也是無知和不文明行爲,一方面小區物業應聯合相關部門以法治宣講、舉辦講座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提高小區住戶的文明意識;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應該加大打擊力度,警示高空拋物者,避免無辜羣衆受到傷害。

【法律加油站】

高空拋物不僅威脅着人們的生命安全,還破壞社會的和諧與安寧,若找到高空拋物具體人,拋物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找不到具體拋物人,受害者可以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通過法律途徑起訴整棟樓或單元住戶和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小區住戶、居民需要提高警惕,加強自我保護,社會管理者應採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預防高空拋物事件。

本報記者 謝玉鑫 通訊員 袁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