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檢察官:立法院應檢討「妨害名譽除罪化」
劍青檢改聲明(109.5.29)
一、大法官會議今(29)日做出通姦罪的違憲解釋,我們對此表示歡迎。
但我們必須再度提醒,基於刑法謙抑性的觀點,除了通姦罪之外,尚有妨害名譽罪,同樣僅涉及私人口角言語上的紛爭,與社會公益的關聯性甚低。
而職司偵查犯罪,維護社會公義的檢察官,是重要的國家公器,也是社會共同資產,應該要被更合理且更謹慎的使用在重大犯罪上,不適合用以耗費龐大偵查資源,只爲介入私人口角糾紛。
故我們建議,立法院應一併檢討「妨害名譽除罪化」,或者從程序法上,落實刑法謙抑精神,研議修法,將妨害名譽罪改採自訴限定製。由當事人委任律師備妥證據,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避免有限的檢警偵查量能,徒勞消耗在無關公益的口角紛爭。
▲ 劍青檢改強調,不適合耗費龐大的偵查資源,只爲介入私人口角糾紛。(示意圖/pixabay)
二、此外,我們對於法務部每每於大法官會議開庭辯論時,動輒指派檢察官出庭表示意見,屢遭外界認爲系反方代表之此一作法表示抗議。
以本次通姦罪釋憲案來說,檢察官身爲法律忠誠的執行者,對於通姦罪此等涉及高度價值觀取向的議題,並無特定立場。
現制下,基於對權力分立的尊重,立法者對通姦行爲做成「構成犯罪」的立法決定,身爲司法者的檢察官就必須執行法律、調查犯罪。
我們憂心,委派檢察官出庭對此一法律存廢表達支持或反對的立場,均有損於檢察官中立客觀的形象,且容易造成社會對檢察官是否因個人對於通姦罪存廢的態度,而在個案上有偏頗執行職務的疑慮與誤解。
因此,我們反對在這類議題上,由檢察官代表法務部出庭辯論。
雖然,法務部身爲政府法律顧問之角色,對於一項法律的存廢,向國民表達行政機關的想法固屬合理,我們建議法務部應就此類議題,自行指派部內行政人員,或另外委請律師,甚至也可敦請與法務部對此議題持相同立場的民間(遊說)團體出庭代表辯論,而不要再動輒指派檢察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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