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彥詐領助理費被判刑入獄 喊冤稱非貪污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童仲彥12年前擔任臺北市議員時,利用人頭詐取助理補助費5萬多元,他入獄服刑後提釋憲拚翻案,主張就算他有領取助理補助款,也未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公正之法益,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童仲彥12年前擔任臺北市議員時,利用人頭詐取助理補助費5萬多元,去年最高法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他判刑3年10月定讞,他入獄服刑後提釋憲拚翻案,主張就算他有領取助理補助款,也未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公正之法益,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童沒有實際聘用蔡姓男子爲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製作蔡的聘書,向市議會詐領補助費,且助理的張姓妻子也未從事助理工作,他也讓她掛名擔任議員公費助理,登錄在市議會春節慰勞金清冊。

檢察官接獲檢舉後展開調查,偵結後將童仲彥起訴,但他辯稱,確實有聘用蔡男任助理,蔡因認同他的政治理念,所以將其薪資回捐給議員服務處使用,並未詐領助理補助費。最高法院認定童詐領補助費爲5萬1842元、判刑3年10月確定。

童仲彥主張,申報公費助理費與議員職務縱有密切關聯,亦非行使職務,他縱領取助理補助款,亦未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公正之法益,且係爭規定之罪行與法定刑顯失均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

童說,貪污治罪條例的相關規定,就具體財物與財產上不法利益,無正當理由即予區別對待,違反平等原則,且確定判決對兼任助理之認定見解,侵害他基於議員身分代表人民行使地方自治之權利及人身自由權,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由審判長吳陳鐶、黃昭元及呂太郎審理後,認定童只是就公費助理補助費於係爭規定下適用與否,以及法院事實認定之爭執,尚難認本件聲請具憲法重要性或爲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