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公會修改辦法 業務員不當銷售基金 列薪酬考覈
臺灣已邁入高齡社會,爲滿足高齡者經濟生活或退休後生活所需,近年各金融機構、證券、投信投顧等提供許多相關商品給銀髮族,但是也產生一些消費糾紛,因此主管機關早在去年第二季就已啓動金融商品專案金檢,着手遏止各金融機構、證券、投信投顧業者對銀髮族不當銷售,並推出多項控管。
例如業務人員賣金融商品給銀髮族,必須有相關證照。另外也要求業務人員不得主動介紹結構型金融商品給高齡金融消費者。
依金管會指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都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客戶適合度評估且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
所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是指金融服務業違反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充分了解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適合度,以及並且要讓金融消費者能充分了解,若違反上述規定,讓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於「金融消費服務法」相關規定,投信投顧公會近期修訂「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並新增業務人員在辦理客戶適合度評估的妥適性及不當銷售行爲等,都納入薪酬與考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