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換」也要繳土增稅 符合四條件能節稅

房市示意圖。記者遊智文/攝影

當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須繳交土地增值稅,其中又分爲一般稅率20%至40%不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高雄稅捐處26日提醒,交換土地也視爲買賣,雙方應按各自移轉土地持分申報現值,且符合四條件,可申請按照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高雄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也就是「交換」視同「買賣」,雙方不是按土地交換差額申報,而是要按各自移轉土地持分申報現值,交換雙方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稅捐處提醒,若交換的土地符合四條件,包括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地上建物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其中1人已在該地辦完戶籍登記,並在交換的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