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將赴陸若妨害國家尊嚴 最重可剝奪終身俸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圖/記者張暐珩攝)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2日針對兩岸條例第9條、9條之3、91條修正草案重點說明,其中,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陸參加政治活動規範。包括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政務首長中將以上退離職人員,禁止參加中國大陸領導人主持活動,或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爲。

行政院長林全2日中午與立委的便當會中,討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草案增訂罰則。未來若受規範人員在大陸參加其他慶典或活動,不得有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國旗國徽國歌行禮、唱頌或其他有損國家尊嚴的行爲。如違反規定,將依退離職前職務等級或重要性分級處罰:

一、上將或機敏機關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剝奪(只停發月退俸全額)或減少月退30%以上(有月退人員)或罰鍰50~300萬元(無月退人員)。

二、其他受規範人員(中將)罰則:減少月退10%~50%(有月退人員)或罰鍰20~200萬元(無月退人員)受處罰者,同時追繳勳獎章

另外,便當會中有立委建議中將的月退罰則應減少爲10%~100%,但徐國勇表示此部分還要討論。違法規範者,將由聯審委員會審查情節輕重和退休前的職階,決定處罰的比例原則

徐國勇也指出,會中決定涉密程度高的政務副首長以上、中將以上者、情治人員,退離職管制時間從目前的1到3年,改爲最少3年,只能延長不能縮短;且涉密程度高的人,管制期限屆滿後,仍須申報,若沒申報將被處罰,原機關對部分人員可要求終身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