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地溼滑未提醒顧客害香港女教師摔斷腳 判賠4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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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藍姓女教師5年前到烏來璞石麗致溫泉會館泡湯度假,卻因李姓女清潔工拖地時致地面溼滑,又沒設置警告標示害她跌斷腳,她提告求償,一審判決飯店與李女須連帶賠償港幣59萬多元,二審重新計算金額後,改判41萬多元。
另藍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樸石旅館給付懲罰性賠償金部分,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判決旅館須單獨賠償藍女2萬港幣,全案可上訴。
藍女提告主張,2016年3月23日她在溫泉會館住宿,但李女在1樓大廳電梯口前清潔地板時,未保持地面乾燥,亦未在水漬處放置警示標誌,她行經該電梯口時,因水漬而滑倒受傷。
藍女表示,她腳骨折並踝關節脫位,因傷無法自理生活須請看護,也需承租坪數較大房屋而有租金差額、搬家費,且因傷行動不便共699天無法工作,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失等,求償港幣1716萬多元。
高院認定,李女執行清潔作業之際,未能注意維持地板乾燥適於行走,擺設之告示牌亦未能達確實警示往來人員之效果,致藍女倒地受傷,且旅館也未監督執行職務、盡相當之注意,須連帶賠償41萬3273元,旅館另須賠償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