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女友裙稱讓她好睡 父報警一審無罪

楊姓男子辯稱,是爲讓女友在車內「好睡」,才脫其裙子,一審法官認爲楊說法合理,判楊男無罪,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楊姓男子於2021年間,開車載女友返家,趁女服用安眠藥昏睡時,將其裙子脫到腳踝,僅着內褲,被女子父親發現報警提告性侵;楊辯稱,是爲讓女友「好睡」,沒有性侵,一審法官認爲楊說法合理,判楊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車載女友返回住處,將車停中華路1段附近路旁之車上,利用女友睡着不能抗拒,褪下其裙子欲爲性交行爲,因當時有人上車而未得逞。

楊男於是開車載女友返回住處,卻被女方父親看見,女兒怎裙子退到腳踝,只穿1條內褲,認爲女兒遭性侵,女兒不斷怒罵楊,憤而報警提告;楊姓男子辯稱,脫裙子目的是讓女友好睡覺,幫她蓋棉被等語。

被害人稱,楊男案發前幾天把她載到旅館,發生性關係,所以她認爲楊趁她不省人事時,企圖對她做這些事情等語;但當天僅在尋找下半身衣物之情況,無法證明女子下半身衣物遭褪去之原因。

被害人父親稱,女兒返家後看到她有蓋棉被,還在睡覺的狀態,所以我就讓她休息,過一陣子他們兩個有爭執,他就出去看,從駕駛座車窗看進去,看到她的雙腿,她的內褲還是短褲掉在駕駛座上,後來很生氣在講楊脫她褲子。

一審法官認爲,根據雙方證詞,女子當時僅穿着內褲、裙子退到腳踝,但沒有證據證明楊男是否有欲性侵的意圖,另被害人之陳述有瑕疵,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爲適法,因事證不足,判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