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白牌車爭議 公路總局無權罰公司、但可罰司機
Uber白牌車爭議,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公路總局無權對Uber公司開罰,但對Uber司機個人有管轄權。(示意圖/Shutterstock)
Uber公司在過去「白牌車」時代屢遭公路總局開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去年統一見解,裁定主事務所若在直轄市,公路總局無權裁罰,並判決撤銷Uber「公司」罰單。不過,同被開罰的Uber司機們,最高行認爲屬「個人」經營計程車情形,不適用該統一見解,遂判司機們敗訴,全案確定。
公路總局2015年起依《公路法》取締全臺Uber白牌車,除對Uber公司開罰,也對司機們開罰,但因管轄權爭議,行政法院判罰、判撤都有,大法庭去年9月18日作成統一見解後,最高行以Uber公司位在直轄市臺北市,管轄權在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判決撤銷公路總局裁處的罰鍰,3年內轉由北市交通局重新裁處。
在直轄市跑車的Uber司機,被公路總局裁處罰鍰或吊扣牌照,也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本也以公路總局無管轄權爲由,判決撤罰,案經公路總局上訴,最高行卻廢棄原判決,自爲判決司機們敗訴確定。
判決理由指出,該統一見解適用於《公路法》,規範對象是公司、車行或合作社,不適用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的情形,個人部分是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該規則明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因此公路總局有管轄權。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Uber司機利用Uber APP平臺媒合客人,是司機「個人」與Uber「公司」共同合作營業,均有違規行爲,公路總局雖不能對Uber「公司」裁罰,但對司機「個人」有管轄權,原處分並無違誤;由於相關案件的管轄權爭議已讓當事人充分攻防,自爲判決不會造成突襲,因此廢棄原判決,直接判司機們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