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指時代力量黨工涉毒遭判賠 最高法院二度發回
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107年間指時代力量黨工涉毒,遭時任黨工林效先起訴求償並要求道歉。高院更一審判王浩宇賠25萬元及刊登回覆名譽啓事,最高法院日前二度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若強制命王浩宇把法院代擬內容公開於衆,恐有干預他自主決定的言論自由,針對是否有其它回覆名譽的方法,更一審有未詳查細究的違誤,因此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緣於,王浩宇於民國107年4月間,透過個人臉書、記者會等方式,指稱時代力量臺北市黨部的黨工,在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甚至張貼林效先照片。
林效先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他獲刑事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王浩宇的不實言論造成輿論認定他涉及毒品案,導致他社會評價受損及精神上莫大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0萬元、停職期間薪資損失43萬500元,及登報道歉啓事。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王浩宇應賠林效先25萬元及登報道歉,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王浩宇未合理查證,加碼判須賠償40萬元及登報道歉;王浩宇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爲,林效先熱衷參與政治活動,又主持網路政論節目,併爲時代力量黨發起人,王浩宇不能證明已盡合理查證的義務,且言論已貶損社會對林效先的評價,導致名譽受損,判決王浩宇須賠償25萬元。
此外,更一審也判王浩宇須刊登啓事,分別在個人臉書及公開登報,使社會大衆明確知悉,法院已認定王有不法侵害林的名譽的行爲及實際判決內容,以回覆林的名譽。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爲更一審判決調查未盡,日前二度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尤聰光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