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辦學!高密市教體局責令停止辦學!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一)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三)以諮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衆籌私教、遊學、研學、冬夏令營、託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違法案例二

2024年5月18日下午,高密市校外培訓機構監管人員在例行巡查中發現,密水街道利羣路與人民大街交叉口附近,某託管機構在未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前提下,組織多名中小學生進行學科培訓,存在涉嫌隱形變異違法組織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爲。

高密市教體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現場調查取證,當事人的違法培訓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市教體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有關規定,下達《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其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處17793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申請。2024年5月31日,已依法對其違法行爲進行罰款處罰,罰沒收入通過“山東非稅統繳平臺”全額上繳國庫。

依據《關於加強學生校外託管機構安全管理的意見》(濰政辦字〔2019〕88號)等文件,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受監護人委託,在校外固定場所,在非教學時間段,爲中小學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用餐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校外託管機構不能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具有辦學許可資質,因此要堅守自身定位,嚴格遵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53號)有關規定,不得超業務範圍經營,不得在任何媒體、平臺發佈有關辦學宣傳廣告,不得違法開展非學科類、各種“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活動。

高密市將進一步發揮“雙減”工作協調機制作用,部門聯動、信息互通,常態化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利用週末、節假日、寒暑假等關鍵時間節點,採用多種檢查形式,多措並舉,堅持“零容忍”態度、“發現一起、處罰一起”,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對違法培訓行爲形成強大震懾。

社會公衆如發現“隱形變異”等校外培訓領域的違法行爲,可撥打舉報電話:2310826(工作日)、2500086(節假日),將有關證據提供給我們。感謝您對校外教育培訓規範辦學的監督!

高密市教育和體育局

校外教育培訓監管科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