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改羈押?媒體人解讀「法官心證」:質疑柯恐會做2事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聲押前臺北市長柯文哲,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無保請回,檢察官抗告後,高院發回更裁。臺北地方法院5日上午開庭處理程序事項,下午2時正式召開羈押庭,經過2個多小時的訊問,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柯文哲(中)約於下午5時50分,被上銬押上囚車,移送臺北看守所。(黃世麒攝)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弊案,2日無保請回後檢方提抗告、4日高院發回更裁,臺北地院今(5日)二度開羈押庭,從下午2點到4點半,經檢辯2個半小時法庭攻防後,法官呂政燁裁定羈押禁見。可抗告。媒體人黃揚明研判裁定新聞稿指出,由裁定理由看起來,柯文哲在圖利罪嫌部分罪證較明確,金流部分仍待檢方進一步查證。而這位法官心證上認定柯文哲該被收押,是因質疑柯會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也不排除柯有可能收賄。
黃揚明發文,爲北院裁定羈押的新聞稿下註解: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爲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小解:法官認定柯文哲在京華城案的容積增加的圖利罪部分明知違法、執意爲之,罪嫌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爲,究僅系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OO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系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爲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爲本院羈押之共犯沈OO、應OO、彭OO等所述不一。爲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小解:至於柯文哲是否收賄,仍待檢方查明,因偵查仍會有新動態,因此柯可能會翻供、串供,加上柯的供詞與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人不同,因此認定柯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的可能。)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爲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爲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OO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小解:因京華城案的不法利益高達200多億元,因此以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出發,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因此有羈押必要。)
黃揚明直言,由裁定理由看起來,柯文哲在圖利罪嫌部分罪證較明確,金流部分仍待檢方進一步查證。而這位法官心證上認定柯文哲該被收押,是因質疑柯會勾串共犯及證人,也不排除柯有可能收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