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售1樓店面…新竹建商設鐵捲門阻逃生通道 法官判刑5月

新竹市某建設公司彭姓負責人爲了出售1樓店面,請不知情的廠商在逃生通道裝設鐵卷門,阻礙建物2樓至5樓住戶逃生。事後彭男向法官聲稱有給住戶遙控器,但法官認爲,遙控器並非人人隨時帶在身上,且弱小之人無力拉起鐵卷門,依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罪,判彭男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15萬。

判決書指出,彭男2014年11月取得新竹市政府核發新竹市某公寓大廈建物使用執照,並擔任起造人。彭男明知該建物設有1座逃生梯及1座電梯,在該逃生梯與電梯1樓出口,通往建物前方騎樓及東大路之無障礙通道,必須保持通道暢通,竟仍於2015年發包請不知情廠商2次施工,在逃生通道裝設鐵卷門。

彭男坦承裝設鐵卷門,但他辯稱該鐵卷門是爲保障住戶出入社區安全而要求裝設,且有交付鐵卷門鑰匙,住戶可隨時開啓或拉起鐵卷門,並無阻礙逃生通道公共安全之虞。

不過法官查無彭男所稱有關於設立該鐵卷門之管委會或區權會會議紀錄,亦無告訴人等住戶的相關陳述,且雖住戶有遙控器,但非隨時帶在身上,一旦災難發生,大多數人多處於慌亂中,往往生死瞬間,可能因此錯失逃生機會,又或者力氣較小、身形較矮之人或幼童,於災害發生時,分秒必爭之危急情況,均可能無力擡起鐵卷門,因此而發生危險致未能逃生。

法官認爲,彭男竟爲出售1樓店面利益,枉顧大衆公益,仍違規使用並設置鐵卷門,阻礙唯一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故所辯均系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考量彭男已於審理時將該鐵卷門拆除回覆原狀,最後依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生危險罪,判彭男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15萬。

新竹市某建設公司彭姓負責人爲了出售1樓店面,竟發包請不知情的廠商2次施工,在逃生通道裝設鐵卷門,阻礙建物2樓至5樓住戶逃生,最終遭判刑5月。圖/報系資料照